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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伙企业注销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作者:代办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 发布时间:2025-09-01

  合伙企业是一种盈利性组织,由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合伙人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需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开展业务,协作出资、经营、分配收益以及承担风险。合伙人在签署合伙协议时,即标志着合伙企业的成立。根据合伙人对企业负责的程度,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如果合伙企业停止运营,需及时进行注销。那么,北京合伙企业的注销流程及所需材料是什么呢?接下来,企行财税将为您整理相关信息。


  一、合伙企业注销的步骤。

  申请

  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前往企业登记地点提交申请。

  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备注:

  申请材料必须完整。这是指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申请人需提交的所有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法定形式,即材料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且文书的格式需遵循相关规范。

  受理

  经过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基于以下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如果完整且符合规定的格式,将被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如果完整且符合规定的形式,但仍需进行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需核实的具体事项、原因及时间。

  若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现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有权更正的人当场进行修正,并由其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经过确认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后,将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指申请人本人或经过申请人明确授权的负责人员,他们可以对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事项和文字内容进行修改。)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现场或者在五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在告知时,将申请材料返还给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如果是在五天内进行告知,将收取材料并出具接收材料的凭据。

  (5)对于不属于企业登记范围或不在本机关登记管辖之内的事项,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应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天内决定是否受理。

  备注:如果企业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将派遣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核实完成后,将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并根据核实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登记。

  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在决定受理登记申请后,将根据具体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登记申请需先由下级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然后再报送上级登记机关做出决定。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必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审查意见。


  除第⑴条第A项的登记批准决定外,企业登记机关如决定受理申请,将会发放《受理通知书》;若决定不予受理,则会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如果企业登记机关批准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会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果批准企业设立登记,会发放《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决定之日起十天内领取营业执照;如果批准企业变更登记,会发放《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决定之日起十天内更换营业执照;如果批准企业注销登记,会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收回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如果决定不予登记,将会发放《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拒绝登记的具体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注销登记的撤销与吊销。

  如果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企业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根据相关利益关系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撤销登记:

  A、滥用职权和失职导致做出登记批准决定的;

  B、超出法定权限作出登记批准的决定;

  C、对不具备申请条件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做出批准登记的决定;

  D、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登记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况。

  (2) 如果被许可人通过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获得登记,则该登记将被撤销。

  如果根据第⑴、⑵条的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则不进行撤销,而应责令进行改正或纠正。

  若企业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应当停止其经营活动,并依法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天内,清算组织需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进行注销登记;同时,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需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合伙企业注销所需材料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一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需提供复印件一份,并需核对原件;如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还需提交该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

  4、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作出的决策;行政机关发出的关闭命令、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或撤销的相关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原件)。

  5、如果有分支机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清算成员《备案确认函》(原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

  8、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所有副本(原件)。

  9、在报纸上发布的清算公告(原件一份)

  10、相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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