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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北京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注销手续

作者:代办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 发布时间:2025-09-02

  当您需要注销位于北京的总公司和分公司时,操作顺序为:首先注销分公司,然后注销总公司。如果总公司对外有投资(股权),则需要先将总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之后再办理注销手续。接下来,企行财税将为您整理有关北京总公司和分公司注销的相关流程,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


  一、北京分公司注销所需的材料

  (一) 基本申请文件

  《注销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该申请书须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且必须加盖公司的公章。

  申请书应清楚表明注销分公司的意图、理由等基本信息。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需由公司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附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中应明确列出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以及委托的有效期限。

  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须提交身份证原件以便核对。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这是注销分公司所需的必要材料,必须一并提交给登记机关。


  公司发布的注销决定:

  决定中应清楚列明注销分公司的具体理由,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与税务相关的文件

  分公司税务完结证明:

  确认分公司在注销之前已经清理完毕所有税款及滞纳金等相关税务事务。

  银行及财务相关文件

  银行账户清户证明(例如分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时需提供):

  确认分公司已清算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并完成了销户手续。

  (四)其他可能需要的资料

  分公司印章:

  在注销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供分公司的公章以进行验证或注销。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书:

  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需提交其他相关的文件或证明,例如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而被要求关闭的相关文件等。


  二、北京总公司注销所需的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表》

  2.公司根据《公司法》做出解散的决议或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判决文件,以及行政机关下达的关闭命令或公司被撤销的相关文件。

  3.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清税证明。

  4.股东会议、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资公司董事会,或人民法院、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及确认的清算报告。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需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如果是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还需提供人民法院关于结束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若为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则需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此外,国务院认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还需提供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企业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后,需返还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

  企业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时,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本。

  如果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已经共享了企业的清税信息,则企业不需要再提交纸质的清税证明。

  二、税务登记注销所需材料清单

  1.《税务清理申报表》或《税务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包括: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税务相关证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需提交该部门出具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的复印件;单位纳税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复印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以及提供劳务时需提交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若持有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及其他需缴纳的设备,需提供相应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北京注销公司的流程如下:

  注销公司需要先进行税务注销,再进行工商注销。在办理注销之前,必须对外公示45天,之后再到各相关部门进行注销手续的办理。

  上述内容介绍了“如何办理北京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注销手续”。如果您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企行财税专业顾问,我们将为您解答问题,并提供有关总公司及分公司注销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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