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投资公司注册地出租 分公司跨区迁址如何办理?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9-26分公司跨区迁址如何办理?
分公司的跨区迁址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具体流程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要求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办理步骤:
1. 资质审查:首先要核实您的公司是否符合在目标区域设立分公司的条件。这可能涉及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行业限制等方面的要求。您需要咨询当地的商务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并满足条件。
2. 申请变更和注销:通常需要修改您的分公司注册信息。您需要提交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如分公司变更申请、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同时,您还需要注销原有分公司的注册登记。
3. 合规审批:根据当地政策和法规的要求,您可能需要获得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或许可,如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等。
4. 公告通知:在迁址过程中,您可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发起公告或通知,以确保相关利益方知晓并有机会提出异议。
5. 更新证照和登记:一旦获得批准并完成变更,您需要及时更新和修改分公司的相关证照和登记信息,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等。
以上步骤仅为一般指导,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商务部门、律师或专业机构,以获取针对您具体情况的详细指导和法律建议。
北京昌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昌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很好很不错。
北京昌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昌平区国资委下属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要负责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法定代表人耿志云,成立日期1993-07-02,登记状态存续,注册资本829058.25339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5813N。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经营范围
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项目投资。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我买了部二手车,所有人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公司,上面注明是非营运,有这个可能吗?
有可能, 说明他们的这辆车是自己公司使用的,不对外租赁, 只作为平时公司的办公用车,不过买的时候还是要多了解下,要是运营车辆8年会强制报废的。
北京公租房可以跨区申请吗?
可以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请问怎样才能申请一个犬养殖基地?
1、申请书(当地派出所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上级单位的任命书或聘请书 4、场所方位图、平面图、周围环境照片(大门、犬舍、屠宰间) 5、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房屋安全证明 6、与相邻50米内单位的协议或相邻单位出具的证明 7、安全防范措施 8、单位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9、工商部门《企业名称予以登记》的证明文件 10、市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畜牧兽医卫生合格证》 说明: 1、以上材料均需打印,标准十六开纸,一式两份。 2、申报材料齐全后,上报分局限养办,填写《北京市犬类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北京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手续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限养区居民饲养小型观赏犬申请登记程序: (一) 申请养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养犬登记表》7 日内,征求居民(家属) 委员会的意见,报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公安分、县局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 (三) 公安分、县局批准养犬的,由公安派出所向申请养犬人发放《购犬许可证》。申请养犬人持《购犬许可证》购犬或者接受赠犬。 (四) 申请养犬人购犬或者接受赠犬后,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由畜牧兽医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对经检查合格的,由畜牧兽医机构向申请养犬人发放《犬类免疫证》。 (五) 申请养犬人持《犬类免疫证》、购犬发票或者接受赠犬的公证书,犬的彩色照片,携犬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验,领取《准许养犬登记通知书》。 (六) 申请养犬人持《准许养犬登记通知书》和犬的彩色照片到公安分、县局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三条 重点限养区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申请登记程序: (一) 申请养犬的单位持养犬申请报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由公安派出所报公安分、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 (二) 市公安局批准养犬的,由公安分、县局向申请养犬单位发放《购犬许可证》。申请养犬单位持《购犬许可证》购犬或者接受赠犬。 (三) 申请养犬单位购犬或者接受赠犬后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由畜牧兽医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对经检查合格的,由畜牧兽医机构向申请养犬单位发放《犬类免疫证》。 (四) 申请养犬单位持《犬类免疫证》和犬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医疗卫生用犬免收登记费、年度注册费。 第四条 一般限养区养犬申请登记程序: (一) 申请养犬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养犬单位持养犬申请报告,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养犬登记表》7日内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养犬人或者申请养犬单位。 (三) 申请养犬人或者申请养犬单位接到准许养犬的通知后,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由畜牧兽医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对经检查合格的,由畜牧兽医机构向申请养犬人或者申请养犬单位发放《犬类免疫证》。 (四) 申请养犬人或者申请养犬单位持《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交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五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养犬,持护照向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经批准养犬的,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检疫、交费、登记手续。 第六条 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因住址变化需变更养犬饲养地的,应当持《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养犬饲养地变更登记表》。公安派出所在7日内征求迁入地居民(家属) 委会员的意见,报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后,变更《养犬许可证》。 第七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犬类,未经市公安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饲养场所。 第八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购犬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办理购犬、免疫、登记手续。 第九条 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养犬许可证》年度注册时间。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办理年度注册的,《养犬许可证》失效。年度注册的程序如下: (一) 养犬人应在年度注册时间内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进行犬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领取当年度的《犬类免疫证》。 (二) 重点限养区内的养犬人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验,填写《年度检验登记表》,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同意注册的通知,到公安分、县局办理当年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三) 重点限养区内养犬的单位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当年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四) 一般限养区内的养犬人和养犬单位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五) 养犬的外国人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实行一犬一牌一链。犬牌系带在犬的颈部。携小型观赏犬出户时,携犬人必须随身携带《养犬许可证》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死亡、丢失,需重新养犬的,必须重新申请《养犬许可证》,不得以原有的《养犬许可证》饲养新犬。 第十二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30日内将幼犬送犬类留检所或者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养犬人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所养犬、吊销《养犬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准重新申请养犬。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弄好后去公安局就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