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公司到哪个部门办理 在北京注册公司需要办理居住证吗?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9-26在北京注册公司需要办理居住证吗?
在北京注册公司不需要办理居住证
营业执照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四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程序
1、凭个人身份证到工商分局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或《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其他有关表格。
2、按要求逐项填写申请表及需要填报的有关表格,到户口所在的管理区加意见(注明计划生育情况),并根据所填报的经营项目到有关部门审批或办理有关“许可证”
3、将填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表格,个人身份证及已办好的许可证交回工商分局个体私营经济股审查。
4、市内外镇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到原籍工商分局(所)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及有关表格,填好后到原籍管理区及原籍工商分局(所)签署意见。
5、市外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
6、从受理日起(即交表日起),按《条例》规定在三十天内,力争在十天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登记的,将原因向申请人说明。营业执照由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领取。
北京开公司落户条件?
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在京入户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2)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北京公司注册公司地址有便宜的吗?
有一次性地址,但是大部分都是在北京郊区,平谷、房山、密云等等,价格也不是很贵,但是说实话后期办理业务就麻烦了,路途太远。。。工商、税务不像在市区。
如果没有特殊的要求建议用孵化器地址注册公司,费用成本低,有的区域已经不让用这样虚拟地址注册公司了,还有就是写字楼地址,可以增加范围的,符合公司注册的地址,但是不是实际办公的,并且每个区的地址也不一样的,一般人和小规模的地址费用也不一样,公司地址问题具体可以咨询、我们。
刚成立的公司能办退休吗?
刚成立的公司如果有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规规定,所有成立的企业都应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都必须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部门应对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办机构需要哪些条件?
一般地,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有与所开办校外培训机构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的省市还会强调其他基本条件,如广东省要求应具备“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二)举办者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且要求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举办者一般划分为以下3种形式:
1、法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除上述两条件外,大部分省市还要求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这里不是指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办学者(指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数额、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场所条件
1、《意见》之要求
(1)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3)校外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2、地方要求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2)有些省市细化了建筑面积、租赁期限等要求:
①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
②应提供清晰的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③校外培训机构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上海、广东、山东、广西要求不少于200平方米;河北要求不少于300平方米;北京要求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
④如场地系租赁,应签署的租赁合同期限:上海、山东、广西要求不少于2年;北京、广东、河北要求不少于3年。
⑤禁止作为办学场所:北京不得使用地下室、居民住宅等;山东不得使用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居民住宅等;广西不得使用危房、厂房、地下室、车库等。
⑥寄宿制机构:上海(对文化教育类机构)、山东、河北要求应当配备与寄宿学生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对于宿舍面积,上海要求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山东要求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3、教学点
校外培训机构在法人办学许可证所记载地址之外的场所,开展培训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设立教学点。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应当按工商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分公司登记。申请设立教学点的民办培训机构,除应当具有较强办学实力、达到相应信用等级外,其拟设立的教学点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符合要求的办学场所及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
(2)配备专职负责人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任职条件参照民办培训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执行。
(3)配备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四)师资条件
1、《意见》之要求
(1)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3)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4)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5)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例如,国家对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中的外国籍教学人员就有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这类人员应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具有符合语言教学特点的相关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