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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贸易公司税收优惠 北京个体户每月的免税金额是多少?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9-26

北京个体户每月的免税金额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开发票适用3%征收率,每季度不含税收入9万元以下免税,超过9万元的全额纳税。如果营业税达不到起征点,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征税费一并减免。

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如果经营场地自有,则会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果租赁,则会涉及印花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内容?

内容摘要:   首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次,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详细内容:   首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一,注意免税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北方地区随着纬度不同,各地入冬时间也不同,东北已经下大雪,华北地区还是初秋时节。比如,哈尔滨的供暖期一般是每年的10月20日到次年的4月20日;北京的供暖期一般是每年的11月15日到次年的3月15日。所以,哈尔滨的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截止时间是2018年4月20日,北京的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截止时间是2018年3月15日。   第二,注意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的范围: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实务中,供热企业大多数是通过小区物业公司向居民收取采暖费。   第三,注意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与其他采暖费收入分别核算,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第四,注意开票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供热企业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是否需要享受免税还是放弃免税?   财税〔2008〕17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明确,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也就是说,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部分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供热企业,尤其是热电联产的企业,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详细测算,需要比较向居民供热的销项税额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大小。   94号文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当月全部采暖费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计算出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确定向居民供热的销售额。   然后,确定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热电联产企业,一般无法判断所购进的煤炭哪些用于发电,哪些用于供热,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进而计算出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   通过上述计算得出,如果供热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则争取免税较划算;反过来,放弃免税权合适。需要提醒的是,放弃免税权要进行申请,并且一经放弃36个月不得重新申请。   其次,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醒注意免税时间与免征增值税时间的区别。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天津滨海新区注册文化传播公司政策?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壮大市场主体

1.对在中心商务区注册、纳税、纳统的广播影视、剧创孵化、宣传发行、特效后期、影视技术、文化软件、视频网站、动漫游戏、演艺演出、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网生内容、创意设计、教育培训、旅游文化、数字出版、广告传媒、会展经济、体育文化等影视文化企业及相关服务业企业以及其他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认定的影视文化类企业(机构),根据其对中心商务区的实际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2.对上述企业中具有产业带动和示范作用的优质企业,按照管委会相关认定办法,可认定为龙头文化企业,对于在中心商务区实际办公的龙头文化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基础上,至2020年底,另外再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3.对入区影视文化企业聘用或签约合作的核心创作人才,经认定,给予为期5年的个人奖励。对于龙头文化企业的核心创作人才,至2020年,另外再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4.对入区影视文化企业聘用的高级人才、中级人 才、业务骨干,经认定,给予为期5年的个人奖励。对于龙头文化企业的上述人才,至2020年,另外再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5.对影视文化企业创始人,自企业创建起5年内,参照其股权转让收益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和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给予一定财政扶持。对于2020年以前入区办公的影视文化企业,参照其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天津市级留成实际返还中心商务区部分,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6.对经认定的龙头文化企业的员工持股平台,参照影视文化企业创始人投资收益奖励,自企业创建起5年内,对平台员工股权转让收益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和平台员工因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给予一定财政扶持。对于2020年以前入区办公的龙头文化企业的员工持股平台,对平台员工因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天津市级留成实际返还中心商务区部分,给予一定扶持补贴资金。每家员工持股平台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建立中心商务区文化产业开展专项资金,由中心商务区区级财务每年组织2亿元,专门用于扶持注册在中心商务区、实践入驻工作且工作人数超越20人的影视文化企业生长开展,期限为5年。

二、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产业发展

7.对注册在中心商务区并实际入驻办公的影视文化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实际情况,对其租用、购买、装修办公用房给予大力支持,解决企业用房困难。

8.鼓励建设和运营剧本创作、IP孵化、产业培育、专业培训、技术引进和研发、特效后期、展示交易等平台服务载体。上述平台服务载体项目,经管委会认定,对其购置专业设备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专业设备补贴,补贴额度最高达1000万元;上述平台服务载体项目,经管委会认定和评分考核,每年可给予实际运营费用100至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年限最长3年。

9.支持影视文化企业贷款融资,对在中心商务区注册、实际办公人数超过20人的龙头文化企业,经认定,给予贷款融资贴息扶持,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比例最高为贷款利息的50%,每年每家企业享受的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10.支持影视文化企业股改上市,对拟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500万元以上奖励。

11.鼓励精品创作播出,对在中心商务区注册并实际办公的企业出品的,在中心商务区取景拍摄的,能提升中心商务区城市品牌形象、区域美誉度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影、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等精品影视作品,经管委会认定,给予如下奖励:

(1)在经认定的央视频道和省级卫视(天津、北京、湖南、浙江、江苏、东方等卫视频道)的黄金时段(18:00-23:00)首播的电视剧,每集奖励10万元,每部最高达200万元;在前述经认定的央视频道和省级卫视的黄金时段首播的纪录片、综艺节目,每部奖励最高达200万元。

(2)在全国院线上映,放映所属权限区域内的首映年度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该作品出品方200万元。

(3)在全国知名视频平台(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土豆、乐视视频、搜狐视频、PPTV)播出并在其类别年度排名前5的电影类、电视剧类、网剧类、网络大电影类作品,经管委会认定,给予每部最高10万元的奖励。

(4)上述影视作品获得中国电影金鸡奖、台湾电影金马奖、香港电影金像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等国内知名奖项的,经管委会认定,在享受前述(1)至(3)项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最高400万元。

(5)上述原创影视作品获得奥斯卡、柏林国际电影节、戛纳国际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电影节等国际知名奖项的,经管委会认定,在享受前述(1)至(3)项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最高500万元。

以上创作播出奖励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若影视作品为多方出品的,被奖励主体原则上应为第一出品方或项目申报方,如遇多家出品方都注册在我区并同时申报奖励的,则由第一出品方或项目申报方牵头领取奖励并根据合作权益自行协商进行分配。

12.对被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分别在国家和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50万元的文化出口专项资金奖励。

13.鼓励影视文化行业协会入区发展,对设立在中心商务区的省级以上编剧协会、导演协会、演员协会等影视文化行业协会,经认定,可给予一定用房补贴。

14.鼓励在中心商务区举办高水平的影展、高峰论坛、电影电视节、影视文化盛典等影视文化产业活动,积极扩大产业影响,对在中心商务区内举办的此类活动,经认定,单次活动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活动补贴。

三、鼓励就业落户,加强人才支撑

15.2020年12月31日(含)以前与入区龙头文化企业签署1年(含)以上劳动(聘用)或合同,未享受免费人才公寓且在滨海新区无自有住房并实际办公居住的核心创作人才和高级人才、中级人才、业务骨干,经认定,核心创作人才和高级人才按照1800元/月的标准给予相应补贴,中级人才和业务骨干按照900元/月的标准给予相应补贴,期限为1年。如遇滨海新区或中心商务区出台其他同类政策,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人才奖励政策

16.在中心商务区内注册、纳税、经营的影视文化公司及其职工,可按照天津市引进人才有关规定,办理人才绿卡,享受落户政策;也可按照天津市公安局相关规定,享受“就业即落户”政策;除此之外,还可叠加享受天津市“特殊贡献落户”等其他的落户政策。

四、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影视创作

17.鼓励设立中心商务区影视文化产业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同时引入有实力的社会资本,用于投资扶持区内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在中心商务区创作摄制的优秀影视作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提供专门政策和服务,支持创新业务和重点项目

18.鼓励商业保理、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金融业务在影视文化领域的创新应用,完善文化产业金融服务能力。对在中心商务区设立的为影视文化企业提供影视商业保理、知识产权和设备融资租赁、影视担保、影视保险等创新型金融服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经认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专门的政策创新支持和政府服务支持。

19.鼓励影视版权跨境交易、剧本版权跨境交易、影视衍生品跨境交易、艺术品保税展示、影视设备保税租赁、中外合拍影视作品合作平台等自贸试验区创新业务,对经认定的弥补区域产业空白和创新业务模式的企业,经认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专门的政策创新支持和政府服务支持。

20.中心商务区鼓励的其他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可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予以支持。

上述政策自企业在中心商务区注册、纳税、纳统且经营满1年以上起,可申请兑现相关扶持政策。本政策意见由滨海新区厂房出租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另行通知时截止。本政策不溯及既往,原有关规定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在北京刚办的公司以公司名义买车需要哪些条件,需要摇号吗?

1. 在北京刚办的公司以公司名义购买车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2. 首先,公司需要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以证明公司的合法经营和纳税情况。其次,公司需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购买车辆,并能提供相关的资金证明。此外,公司还需要提供购车人员的身份证明、驾驶证等相关材料。3. 关于是否需要摇号,需要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政策来确定。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北京市对机动车的数量进行了限制,需要通过摇号系统来获得购车指标。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的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可能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或额度,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交通部门或相关部门了解。

什么是纳税调增项目?

  是指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

  工资支出: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其具体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为月人均扣除最高限额 960元,年人均 11520元。计税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工效挂钩效益工资:指企业当年经过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的提取数列支后,由税务部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工资清算政策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和新增效益工资。

  职工福利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4%)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职工教育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5%)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工会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2%)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的有关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记录或单独经税务机关核准准予扣除。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人管理费用,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万元(含 1500万元)以下的5‰;1500万元以上的3‰。对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手续费收入按规定在不超过2%的比例内扣除。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提取的部分填写在此行中。

  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向光华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和听力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据市实扣除。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纳税人向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此行中。

  提取折旧费: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具体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集体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此处填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折旧额。

  无形资产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此处填写纳税人未按“细则”规定而摊销的部分。

  广告费: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 %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资本性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属资本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可作为支出准予扣除,已形成的无形资产不得直接扣除(须按直线法摊销。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种罚款,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灾害事故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包括意外事故损失)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未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与收人无关的支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各项支出以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收回的坏账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人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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