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种子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怎么办理种子营业执照?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9-26怎么办理种子营业执照?
根据我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营农作物种子实行《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
一、种子范围
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烟、果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二、申请要求
凡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和地点经营。
三、申请条件
经营种子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能正确识别和鉴定所经营种子的种类和质量的技术人员;
(二)具有能正确掌握种子贮藏技术的保管人员;
(三)具有同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及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种子经销商需要哪些资质?
种子经销商需要具备种子销售的资质。
种子经销商是一个特殊行业,必须具备种子经销能力和资质,首先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其次是要办理种子销售的许可,其三是要具备种子销售的环境,掌握种子的栽培技术等,才能销售好种子,做好种子销售服务工作。
从事种子经营都应该办理哪些审批手续?从事种?
种子作为农业生产资料,国内管的是非常严格的,手续审批时间长且非常麻烦,大概需要以下步骤:
1.进口蔬菜种子需要向农业部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2.进口签订贸易合同前需要事先办理检疫审批;
3.报检所需单据《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植检证书、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
4.另外自2010年4月1日起,对进口植物种苗采取指定入境口岸的措施;整个手续办下来少则3个月,多则半年以上。鉴于以上原因一般都是找有种子进出口资质的公司来操作。给国外客户销售的种子,他们都是分小批量随身带出国的。
网上注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流程?
注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材料准备:准备相关证明材料。通常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林木种子经营场所的规划图、种子质量检测资料等。2. 撰写申请材料:撰写申请书,说明申请经营林木种子的目的、范围、规模以及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3. 递交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递交至所在地的林业局或者相关部门。4. 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评估,主要是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包括环境、设备、质量控制等方面。同时,也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评估。5. 许可证颁发:经过审核评估合格后,相关部门将颁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请注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有所差异,建议您在办理前咨询所在地林业局或者相关部门,以确保具体要求和流程。
如何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要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机关在5日内决定受理与否。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4)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法律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十五条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
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核发前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