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地注册两个公司的危害 202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9-26202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火一地220v照明可以吗?
一火一地获取220V电压用于照明,从原理上讲是可行的。因为发电机多为三相交流发电机,且基本上都是采用三相绕组星形接法的三相四线制供电方式,其中性线,也称为零线在发电机端也是接大地的。
负载用电就是讲负载与电源接成回路,从原理上讲负载一端接火,另一端接地,负载就与电源接成了回路,是可以用电的,但从安全角度讲这是不可取的。
胡斌案的始末?
2009年5月8日,杭州文二西路西城广场往东一里路,几个富家子弟在飙车,富家子弟把马路当F1赛道。一辆红色赛车飞奔而过,一个路人被撞的飞了起来,无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这个路人是个小伙子,平民百姓,名叫谭卓,浙江大学的高材毕业生。他的胳臂压得很难看,脑浆流了一地。在他还没有觉察的瞬间,他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而原本,他今年准备结婚。当时围观的人很多,都在骂这个肇事者。肇事者是杭州师范学院的一名学生,富家子弟,名叫胡斌。他态度很差的,撞死人还不当一回事。
据新华网杭州5月10日电 (记者余靖静、裘立华、岳德亮)一张牌照为“浙A608Z0”的红色三菱跑车照片,这是20岁的胡某在一家网站注册使用的头像,现在成了网民“人肉大搜索”他肇事撞死路人的证据之一。
肇事司机坐在旁边的警车里。他双手不停地盖着脸,不停地挤着前额,揉着眼睛,偶尔露出手指缝,看着外面的动静。
谭卓的朋友在急诊室门口打电话帮他找家人。
肇事司机的朋友事后赶到现场后说笑。
5月7日晚8时许,年仅25岁的小伙子谭卓在杭州市区穿越斑马线时,被这辆三菱跑车撞死,留下了年迈无所依的父母和女友。
据杭州市交警调查:肇事者没有喝酒,事故发生后也没有逃逸,不存在蓄意杀人或者其他什么离奇情节。但在这起事故中,“富家子弟”的标签、现场他的同伴缺乏人情的举动以及罔顾他人生命的飙车行为,让肇事者变成了“全民公敌”,被网民“人肉大搜索”,并成为各网站、论坛以及视频网站的关注焦点。
这场发生在“人间天堂”杭州的惨剧令无数善良的人们扼腕痛惜,杭州市市长蔡奇用“骇人听闻”来形容这场事故。他掷地有声:对肇事者要依法严处,要痛下决心,彻底解决违法超速行驶问题!
7日20时05分左右,年仅25岁的杭州市民谭卓在西湖区文二西路一居民区前走过斑马线时,不幸被一辆狂飙的三菱跑车撞飞,送浙江省同德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根据警方调查,肇事者为20岁的胡某,是杭州某高校学生。事发时,他的两名同伴也各自驾驶跑车,在市区道路上飙车。
由于这场车祸发生在市区,目击者众多,惨剧发生后,社会舆论反响强烈。目击者纷纷通过网络等途径声讨肇事者。事故发生后,杭州当地一个网络论坛就出现一个题为“富家子弟把马路当F1赛道,无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的帖子,并附有现场照片,引来大批网民留言。
杭州市警方8日下午通报该事故说,肇事发生地路段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案发时肇事车辆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左右。
杭州市交警支队有关工作人员告诉新华社记者,该路段没有安装测速仪,根据西湖交警大队的现场勘察和调查,现场的刹车痕迹不明显。肇事者胡某承认当时未注意到行人动态,撞人后没有减速,目前国家尚无根据撞击力度来估算时速的标准公式,每小时70公里的速度是根据当时的车流量和前后车况旁证做出的初步判断。
9日凌晨,胡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杭州警方刑事拘留。警方表示,胡某驾驶遇人行横道没有避让和减速,而行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因此胡某须负全责。
据了解,遇害者谭卓年仅25岁,毕业于浙江大学,是杭州某企业员工。据他的同学和同事反映,谭卓在浙江大学就读和工作期间表现十分优秀,近期正准备与相恋多年的女友结婚。
在叹息声中,一封题为《天堂里有没有车来车往?——浙大学子致杭州市市长的一封公开信》在网上被广泛转载。公开信首先痛悼年轻的谭卓。“随着跑车的轰鸣,随着一声巨响,他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25岁的年轮上。留下他年迈的父母老无所依,留下他的女友哭喊:‘还来不及嫁给他……’作为他的校友,我们深深地痛心,可是痛心之余,我们更希望不要再发生这样类似的事件!”
公开信说,“据我们所知,这次的肇事车辆并不是第一次违反交通法规,在城市道路上飙车扰民。如果5月7日晚上被撞的行人不是谭卓,也许他会是张卓、李卓、王卓……是你,是我,是我们每一个人。……我们每次过马路买一瓶酱油也许都有生命之忧。杭州要打造品质之城,就应该让都市中的每一个人享有足够的出行安全。请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杜绝改装车在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保障天堂杭州每一个居民的日常出行安全。”
谭卓被撞意外身亡的消息在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在杭州当地知名论坛“19楼”,网友们纷纷发帖悼念这个逝去年轻的生命,谴责肇事者。截至记者发稿时止,该论坛上题为《富家子弟把马路当F1赛道,无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的帖子回帖超过1万4千条。
一张车祸现场照片显示,肇事者的同伴在出事后还勾肩搭背、嬉笑如常,更激起了众人“义愤”。目击者称,他的同伴还给肇事者家属出主意,要“赶紧找找人,看看有啥路子,到底该怎么处理”,肇事者母亲随后打了长时间电话。这些细节让网民判断这些人“有恃无恐”,担心这起交通事故在非正常因素的干扰下不了了之,于是在自发悼念谭卓的同时,对肇事者进行了“人肉大搜索”。
网民通过搜索现场肇事车的牌号“浙A608Z0”发现,肇事的三菱跑车有数次超速的“前科”。官方网站“浙江在线”2008年12月1日《“嚣张”改装车市区耍漂移交警表示发现一辆抓一辆》的消息披露:当天在杭州建国北路乐购超市附近有辆改装过的跑车在路面上“嚣张”地玩起了漂移。就在驾车人准备离开时,恰好巡逻的交警路过,这辆涉嫌改装的“牛车”被拦下了。消息称:“记者随后在车辆违章记录里查询到,这辆车牌为“浙A608Z0”的跑车在11月27日曾在艮山西路与机场路口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该则消息的新闻图片也正是此次肇事的三菱跑车浙A608Z0。网民搜索浙608Z0车的违章记录则显示,2008年12月7日,该车在沪杭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违章超速,时速高达210公里。
愤怒的网民还曝光了胡某及其父母包括姓名、职业、家庭住址、手机号、宅电在内的相关资料,发现肇事者是杭州首届F2卡丁车冠军赛冠军。
胡某的QQ空间也被网民找到并破解,空间的相册里“浙A608Z0”车占据了大部分位置,其中还有胡某在北京旅游的相片。空间的主人心情在5月8日凌晨2时49分更新为:“一片空白,闯大祸了。”也正是这一“更新”让网民们质疑,胡某在肇事后未在第一时间被刑拘,竟然还能回家上网?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方婷分析说,网民发起“人肉大搜索”,可以看作是民主意识、捍卫正义的体现,但这种“无选择性”的曝光方式同时侵犯到了他人隐私。
杭州警方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网民的“人肉大搜索”,既包含了较为丰富的肇事者背景,但也存在一些刻意夸大、渲染双方背景的成分。
杭州城区路段夜间“飙车”现象存在已久,家住事故发生地附近的一位居民告诉新华社记者:“我家就住在最靠路边的那幢楼,夜里经常听到飙车的声音,吵得我睡不着觉。这是城市道路,又不是飙车的地方。”
对于民愤极大的市区道路飙车行为,杭州交警支队表示,“飙车”并非法律用语,只有严重超速和超速之分。无论是肇事者、受害者是谁,家境如何,有何背景,都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据了解,在城市道路超速20%的,罚款200元并处记3分处罚,超速50%的,罚款1000元并记6分,同时吊销驾照。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民“vagelx”认为,问题本身其实很简单,就是开快车导致他人死亡。飙车不是中国专利,在日本等其他城市都有。但是涉案人员的行为太“自我中心”,“晚上8点多在闹市飙车,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自我为中心的极度膨胀,只管自己快乐,对社会法律、人们生命的任意忽视。作为年轻的‘富豪新一代’,长辈给他们灌输的是怎么一种社会道德观?”
近年来,非法“飙车”行为开始在国内一些大城市出现,展现“汽车漂移一族”的电影《头文字D》的场景常常再现于现实生活。北京甚至出现过“二环十三郎”现象,即车主用13分钟“飙”完北京二环路。在上海,一些高架道路由于路况较好,也成为“飙车”主要场所。
本次肇事车辆贴有三家汽车俱乐部的标志。车祸发生后,这些俱乐部纷纷撇清和胡某的关系。业内人士称,杭州的玩车人员分成“成功人士”和“富二代”两批。“富二代”这批人的年龄基本上在二十岁上下,有的还在念大学,但父母非常有钱。“这批小鬼喜欢出风头,最容易出事的也是他们。”
这种“飙车”行为还走出了国门。据外媒报道,6名中国富家子弟2008年驾驶法拉利和兰博基尼从意大利出发前往法国巴黎,时速229公里。瑞士苏黎世霍尔根区法院5月6日向他们开出约合131万元人民币的巨额罚单。
在四川成都,一名富家子弟蒋佳君酒后开悍马,连撞5车造成一死五伤后逃逸,当地检察院5月初否决了以普通交通肇事罪的提请批捕,正式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公安机关对他执行逮捕。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方婷说,一些“富二代”因为家庭教育等缘故,没有健康成长,信仰缺失,言行举止失当,引起了人们的反感。但也要看到,也有其他人低调努力、具有涵养。
方婷认为,发生在杭州的这起交通事故之所以在网络和现实社会激起巨大反应,正是整个社会务实、利益化的表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富裕人群在实际中成为掌握经济资源、并通过经济优势去获取其他资源的优势群体,而其中一部分人所表现出来的社会道德行为又无法与其社会地位相适应。尤其在年轻一代中,不少人自恃有经济后盾就“搞得定一切”。普通民众的反应并非“仇富”,而是在不断的担心与失望形成的对“不公平”的畏惧。
魏英杰:绝对的不信任导致绝对的怀疑
真假胡斌风波初起之时,我压根没怎么注意。不料越传越神奇,连替身是谁都被网友搜了出来。搞得本来并不认为有这么一回事的谭卓父亲,也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最新消息是,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确认,出庭受审的胡斌就是那个肇事者胡斌,并决定不提出抗诉。
可这事会随着相关部门澄清而马上偃旗息鼓吗?看来一时半会消停不住。那位被当作替身者的“张礼礤”(据说其实姓刘),已经发声明表示自己和胡斌不认识。可这边又有一段视频流传网络,指认疑似替身曾出现在肇事现场。
从一开始,我就认为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这并非因为我住的地方离肇事现场不远,更不是说我有什么内幕消息。我和大多数人所面对和接触的信息都是一样的。之所以作出这样的结论,无非依赖于常识性判断。在我看来,就算当地司法部门敢让胡斌逃脱罪责,使用替身无疑也是其中最愚蠢的办法。
从操作上,司法机关要“帮助”胡斌,首先可以直接判他个缓刑。这是以往这类交通肇事案的惯常处理方式。既有先例在前,又有法律依据,公众不满意,那也质疑不到法院具体个人头上。判实刑,却让替身坐牢,以这桩案件的社会影响,把整个法院收买了,他们都未必有这个胆量。其次,还可以判刑后再掉包。那时候,胡斌在牢里,谁知道真假?公然在媒体和公众眼皮底下换人,基本上等于现场犯罪。法院的工作人员难道不要乌纱帽了?再不济,判完刑坐一段时间牢,随便找个什么借口给保释了,也比掉包强。
就这桩案件而言,掉包的成本这么高,后果这样严重,根本不可能发生。包括胡斌的家人也不敢这么干,甚至想干都干不成。可为什么大家说得如此煞有介事?最大的原因在于,公众对这桩案子能否公正处理本来就抱有怀疑,因此宁愿信其有而不愿信其无。这是一种对司法绝对不信任所导致的绝对怀疑。“70码”事件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这种社会思维的产物。因为我不信任你,所以你无论做对做错,我都认为你是错的——如果你没错,那是我还没找到你是怎么错的。
虽说有一部分人这么想也很正常,但从网上调查来看,很大一部分人都这么认为,并且坚信不疑。这都是些什么人呢?这些天来不少人和我聊起这件事,他们大多是媒体和评论圈的朋友。当我把自己的分析告诉他们,有人不屑地回答:“现在还有什么不可能发生的?”他们受过职业训练,按理说对媒体和舆论会有更为深刻的认识,不至于不加思考就轻信。如果连他们都强烈质疑这件事,可以想见问题有多么糟糕。
这也是真假胡斌风波中最让人感到恐惧的地方。在这样的情况下,胡斌是真是假根本无关“全局”。因为这种绝对的不信任所导致的结果,根本上是舆论和司法的严重对立。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如果司法行为受到绝对的怀疑,其后果的严重性不言而喻。公众当然有权质疑政府和司法部门,政府和司法部门也有义务和责任对公众有所交待。但这种质疑是出于理性的原因,而绝不是出于一种极端情绪。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区别。
当然,我们可以说,正因为大量的司法不公才导致了普遍的不信任。就此而言,不能把目前的状况单纯归咎于社会舆论一方。要化解公众的质疑,根本途径也在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但是,公众和舆论同样有必要站在客观立场上,就事论事地区别看待不同事件。否则,舆论和司法的关系只可能陷于无解的可怕僵局。(魏英杰)
曹林:越是信任危机越需小心质疑
针对近日网络愈演愈烈的“胡斌替身传言”,继审判法院回应否认后,对审判负有监督职责的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又做出回应,从多方面确证了出庭受审的胡斌就是“5·7”交通肇事案肇事者胡斌:胡斌回答的所有问题与检方所掌握的事实证据都互相印证;胡斌的身体有特殊的特征;庭审播放后胡斌老师同学未提出异议;事发后的监控录像也可以证实。(中新社7月30日)
网络称人肉搜索出“替身者”为杭州的哥张礼礤,不过据杭州交通局提供信息,经仔细调查核实,杭州市出租车正、副班驾驶员中没有叫张礼礤的人。一名北京男子也在四处向媒体证实,被网友散布到网络中的“张礼礤”照片是自己的,并不是什么替身,因为此事自己生活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张礼礤”原来子虚乌有,不过是一场以讹传讹的网络恶搞。
综合这种种信息,我偏向于相信庭审时的胡斌并非替身。有人会反问,你为什么相信检方而不相信网络——一方面杭州检方的举证确实很有说服力,而网络质疑则很轻率和随便(“张礼礤”即是明证);另一方面因为杭州检方是实名回应,并且在舆论聚焦下强调“负责地依法证明”,而网络多是匿名表达,从负责任的角度看,实名要比匿名更靠谱些。还有人会问,你并不掌握事实,怎么就轻信胡斌并非替身——我想反问的是,有几个人真正掌握事实呢?我们不过都是远离现场的旁观者,只能根据常识常理和既有信息作出自己的判断,哪一个网友拿出了确凿的事实证据证明了胡斌就是替身呢,不过都是盲目的、恶搞起哄的、带着情绪的怀疑而已,同样可举子虚乌有的“张礼礤”为证。
胡斌替身传言引起的风波让我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当下的信任危机下,我们应该如何去质疑?我们是否可以理直气壮地怀疑一切?我的观点是,越是在信任危机之下,越需要小心去质疑,而不能毫无节制地以“信任危机”为借口,很随便和轻率地将怀疑指向一切,这样的墙倒众人推,这样互相强化不信任的怀疑,对那种四处弥漫的不信任推波助澜,只能加剧人际间的不信任,并最终将社会的信任体系推向崩溃。
我对这样随便的怀疑逻辑向无好感,即把“信任危机”本身当成了一种怀疑的理由,怀疑一个人和一件事,并非源于有确凿的证据和详实的理由,而就是不信任——因为这个社会出现过周老虎式的骗局,因为瞒天过海的欺骗无处不在,因为社会不少方面存在信任危机,所以就选择了不相信。比如许多人对胡斌是替身的怀疑就是如此,除了照片有些不像之外,并没有确凿的证据,不信任的理由就是“信任危机”本身:曝光过那么多指鹿为马的司法腐败,听说过那么多瞒天过海的权贵操作,所以这个胡斌也值得怀疑。这种先入为主的怀疑使他们听不进任何解释,甚至找不到证据时会伪造证据。
这样盲目地质疑,放纵不信任的情绪,在个案中没有确凿证据地不相信司法,不相信法律,不相信除自己之外的任何人,对重建信任体系毫无助益,只能加剧不信任情绪的蔓延和信任体系的崩塌,大家一起在“他人即是地狱”的不信任中走向野蛮丛林。
当下的信任危机确实屡见不鲜和无处不在,似乎让每个人时刻都绷紧提防和怀疑的神经。信任危机的产生有许多原因,有公权力的腐败,有底层道德的沦陷,有人性的沉沦,有法律的缺位。官员恃强权指鹿为马欺骗民众,商人恃信息不对称欺骗消费者,富人恃金钱瞒天过海,穷人也有穷人一套骗术——信任危机是现实,但我们应该尽可能努力去消除危机重建信任,而不是消极地顺从危机放纵每个人的不信任情绪,在怀疑一切中把那种不信任推向极致。
信任危机不能成为“盲目怀疑”的理由,越是信任危机下,越需要在个案中小心地质疑,该相信的要敢于去相信,该怀疑的才去怀疑,这样才能有利于重建社会信任——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随便地质疑”本就是一种很不足信的方式,以不值得信任的方式去表达不信任,难道会对重建信任有什么帮助?正如网络在“张礼礤”上的造假那样,只能让人更不相信网络。重建社会信任不只是政府的事,不只依靠法律,还需要每个公民坚守原则的美德。先入为主、毫无原则地怀疑一切,信任如何重建?信仰危机下,信任需要勇气和理性,倒是一种很稀缺的品质。
当然,越是在信任危机下,越需要垄断着真相的人和部门,以更令人信服的理由去自证清白,拿出确凿的证据回应一些看起来很苛求的质疑——这方面,杭州检方开了一个好头。重建社会信任,需要社会中每个人的努力,而不能苛求哪一方。(曹林中国青年报编辑)
蜜蜂为什么会死一地?
蜜蜂大量的死亡,可能是以下几个原因:
一,农药中毒,不论是工蜂采集时接触农药,还是不小心在蜂巢周围喷洒灭蝇药,都会引起蜜蜂的大量死亡。
二,缺饲料。尤其是冬季,如果缺饲料,蜜蜂也会大批的饿死。这种现象,大多是死在蜂箱内。
三,斗杀死亡。受冲群或者盗蜂危害,会引起斗杀,也会导致大量的工蜂死亡。这种现象,大多是死在巢箱外。
车子机油漏了一地严重不?
漏机油还是蛮严重的:
1、发动机漏油主要危害是损失机油,造成浪费,严重的可能导致机油不足进而导致发动机受损;
2、不是漏油导致,而是因为漏了以后机油压力不足了导致的,所以只要密切注 意机油位即可;
3、由于大多数车有机油液面显示,避免了不知不觉中机油低于正常位的情况发生,而且机油压力不足也有报警灯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