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北京开公司注册资金 对雇佣外国人的中国公司有什么具体要求 需要多少注册资金什么样的公司或单位有资格聘用老外?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9-26对雇佣外国人的中国公司有什么具体要求? 需要多少注册资金?什么样的公司或单位有资格聘用老外?
楼主您好,参考以下资料。 老外求职“门槛” 在能力素质上,外国人需满足“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3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所谓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雇佣外国人的单位注册资金要100万元以上 对于想雇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规定也给出了明确要求。指杭州市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以上且成立一年(含一年)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若经营地非注册地的,提供经营地归属证明。” 希望能帮到楼主。
新公司聘请外国人可以吗?需要什么步骤?
一、企业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章程、合同的复印件;
2、聘用外国人书面申请报告(主送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3、企业聘用外国人的聘用意向或协议;
4、外国人的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学习、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等的复议件);
5、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
6、本市暂缺适当人选证明;
7、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在行业主管意见处盖章)一份,二寸照片一张。
二、企业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所需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体检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副本;
4、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在聘用单位全称处盖章)一份,二寸照片两张。
三、外国代表办理就业证所需材料
1、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中方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机构、代表的批件)复印件;
3、外国人的个人简历;
4、外国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体检证明复印件;
6、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二寸照片两张。
外国人在北京落户政策?
外国学生在北京落户的政策:
1.从国内各级学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从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学生,在国外完成学业后回国就业;或出国前已办理离职手续的学生;
2.出国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学生;
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根据护照出入境时间,留学停留时间为360天);
4.研究结束后两年内,用人单位应按照要求和程序将所有材料报送留守中心。回国时间是指护照的出入境记录;学习结束时,国内外劳动者还须提供国内外的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工作证等);
5.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归国留学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归国留学人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北京户口为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进京指标人口资源环境矛盾是北京现阶段躲不开、绕不过的发展难题,北京对此也是症下药,开出处方,2014年将着力破解城市发展难题,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下一步北京将加强人口规模调控。从落实城市功能定位、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入手,深入研究控制人口规模的治本之策。切实把常住人口增速降下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我注册了商标,以后我是不是可以拿这个商标名来注册公司?
国内商标注册针对注册人要求是公司名义申请才可以,不能以个人名义提交注册,相反老外在中国注册商标可以用个人名义提交申请,只有中国人不可以。
注册后可以用商标的名义在投资注册公司名。商标能不能通过是取决于商标局受理审批来看的,如果和别人的商标相似度很高有可能就会被驳回要求重新修改在递交申请。商标注册情况:商标注册首先是商标查询,查询通过率高就可以递交北京商标局申请,商标受理单审核时间为1个月时间,受理单出来后你就可以对外使用这个商标,但所有权还不归你公司所有,要等正式的商标注册证书下来后使用权和所有权才归你公司。请问怎样才能申请一个犬养殖基地?
1、申请书(当地派出所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上级单位的任命书或聘请书 4、场所方位图、平面图、周围环境照片(大门、犬舍、屠宰间) 5、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房屋安全证明 6、与相邻50米内单位的协议或相邻单位出具的证明 7、安全防范措施 8、单位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9、工商部门《企业名称予以登记》的证明文件 10、市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畜牧兽医卫生合格证》 说明: 1、以上材料均需打印,标准十六开纸,一式两份。 2、申报材料齐全后,上报分局限养办,填写《北京市犬类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北京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手续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限养区居民饲养小型观赏犬申请登记程序: (一) 申请养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养犬登记表》7 日内,征求居民(家属) 委员会的意见,报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公安分、县局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 (三) 公安分、县局批准养犬的,由公安派出所向申请养犬人发放《购犬许可证》。申请养犬人持《购犬许可证》购犬或者接受赠犬。 (四) 申请养犬人购犬或者接受赠犬后,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由畜牧兽医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对经检查合格的,由畜牧兽医机构向申请养犬人发放《犬类免疫证》。 (五) 申请养犬人持《犬类免疫证》、购犬发票或者接受赠犬的公证书,犬的彩色照片,携犬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验,领取《准许养犬登记通知书》。 (六) 申请养犬人持《准许养犬登记通知书》和犬的彩色照片到公安分、县局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三条 重点限养区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申请登记程序: (一) 申请养犬的单位持养犬申请报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由公安派出所报公安分、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 (二) 市公安局批准养犬的,由公安分、县局向申请养犬单位发放《购犬许可证》。申请养犬单位持《购犬许可证》购犬或者接受赠犬。 (三) 申请养犬单位购犬或者接受赠犬后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由畜牧兽医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对经检查合格的,由畜牧兽医机构向申请养犬单位发放《犬类免疫证》。 (四) 申请养犬单位持《犬类免疫证》和犬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医疗卫生用犬免收登记费、年度注册费。 第四条 一般限养区养犬申请登记程序: (一) 申请养犬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养犬单位持养犬申请报告,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养犬登记表》7日内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养犬人或者申请养犬单位。 (三) 申请养犬人或者申请养犬单位接到准许养犬的通知后,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由畜牧兽医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对经检查合格的,由畜牧兽医机构向申请养犬人或者申请养犬单位发放《犬类免疫证》。 (四) 申请养犬人或者申请养犬单位持《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交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五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养犬,持护照向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经批准养犬的,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检疫、交费、登记手续。 第六条 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因住址变化需变更养犬饲养地的,应当持《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养犬饲养地变更登记表》。公安派出所在7日内征求迁入地居民(家属) 委会员的意见,报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后,变更《养犬许可证》。 第七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犬类,未经市公安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饲养场所。 第八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购犬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办理购犬、免疫、登记手续。 第九条 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养犬许可证》年度注册时间。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办理年度注册的,《养犬许可证》失效。年度注册的程序如下: (一) 养犬人应在年度注册时间内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进行犬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领取当年度的《犬类免疫证》。 (二) 重点限养区内的养犬人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验,填写《年度检验登记表》,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同意注册的通知,到公安分、县局办理当年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三) 重点限养区内养犬的单位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当年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四) 一般限养区内的养犬人和养犬单位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五) 养犬的外国人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年度注册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实行一犬一牌一链。犬牌系带在犬的颈部。携小型观赏犬出户时,携犬人必须随身携带《养犬许可证》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死亡、丢失,需重新养犬的,必须重新申请《养犬许可证》,不得以原有的《养犬许可证》饲养新犬。 第十二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30日内将幼犬送犬类留检所或者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养犬人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所养犬、吊销《养犬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准重新申请养犬。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弄好后去公安局就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