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北京开的公司注册公司 新公司聘请外国人可以吗?需要什么步骤?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9-26新公司聘请外国人可以吗?需要什么步骤?
一、企业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章程、合同的复印件;
2、聘用外国人书面申请报告(主送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3、企业聘用外国人的聘用意向或协议;
4、外国人的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学习、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等的复议件);
5、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
6、本市暂缺适当人选证明;
7、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在行业主管意见处盖章)一份,二寸照片一张。
二、企业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所需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体检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副本;
4、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在聘用单位全称处盖章)一份,二寸照片两张。
三、外国代表办理就业证所需材料
1、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中方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机构、代表的批件)复印件;
3、外国人的个人简历;
4、外国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体检证明复印件;
6、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二寸照片两张。
北京怎么进外企?
首先想要进入北京外企条件必须英语能和老外日常交流。投简历:第一在他们专场招聘会上,第二,直接打电话给他们的人事部,他们会告诉你怎么办的(一般就是让你投简历或者带好简历直接面试),很有可能和你通电话的时候用英语来交流一下如果可以直接去面试。
至于准备就是英语,稍微准备一下专业英语知识就OK了,我有好多同学去了外企,上海博士公司(联合电子),北京奔驰,北京戴姆勒。等等,祝你好运
外国人在北京落户政策?
外国学生在北京落户的政策:
1.从国内各级学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从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学生,在国外完成学业后回国就业;或出国前已办理离职手续的学生;
2.出国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学生;
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根据护照出入境时间,留学停留时间为360天);
4.研究结束后两年内,用人单位应按照要求和程序将所有材料报送留守中心。回国时间是指护照的出入境记录;学习结束时,国内外劳动者还须提供国内外的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工作证等);
5.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归国留学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归国留学人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北京户口为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进京指标人口资源环境矛盾是北京现阶段躲不开、绕不过的发展难题,北京对此也是症下药,开出处方,2014年将着力破解城市发展难题,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下一步北京将加强人口规模调控。从落实城市功能定位、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入手,深入研究控制人口规模的治本之策。切实把常住人口增速降下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民营吗?
不是民营,属于外国人独资企业。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年03月24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业务及档案查询在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GAUTHIEREricPierre,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中低压电气及自动化产品、机器设备、机电产品的批发等。
外籍人士,外国人在北京如何缴纳保险?LOOK?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3]160号 颁布时间:2003.09.23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厅文件 劳社厅发〔2003〕20号 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中德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以下简称《中韩协议》)已分别于2002年4月4日和2003年5月23日开始生效。
现就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人员 (一)凡不能提供由德国征收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联邦职员保险局(柏林)出具的《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的在华就业的德籍人员(以下简称“德籍人员”); (二)凡不能提供由韩国国民年金管理局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在华就业的韩籍人员(以下简称“韩籍人员”)。
上述人员中到我国境内就业时已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免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也不享受我国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关于参保项目 (一)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二)韩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三、关于缴费时间及缴费比例、基数征收在华就业的德籍、韩籍人员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从《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按照参保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经办程序 (一)在华就业的德籍和韩籍人员在我国参保,须出具居留证件、有效护照或能说明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材料 , 由其所在就业单位到当地(或就业许可证核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统一编码要求,为参保的德籍、韩籍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在数据库中建立参保人员中、外文姓名、国籍、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号、码等信息。
(三)德籍、韩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计算,原则上以人民币缴纳。
(四)德籍、韩籍人员就业单位发生变更后,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原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五)德籍、韩籍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境时,须出示公安部门核办的出境手续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管理其参保登记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一次性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德籍人员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五、关于社会保险待遇 (一)在华德籍、韩籍人员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区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凡符合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储存额。
取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其委托的国内代理人按月支付养老金,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并出具本通知第四条之(五)规定的材料,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储存额,并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在华德籍人员按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区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凡失业的,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经审核合格者,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如本人离境,从办妥离境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并终止其失业保险关系。
在华德籍、韩籍人员参加我国社会保险涉及我国对外政治、经济合作等多方面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慎重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认真组织实施。
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德籍、韩籍人员在当地就业和参保情况,完善基础数据库,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做好在华德籍、韩籍人员的缴费记录、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