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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注册在北京哪个区比较好 公司名称北京加在前面还是中间?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9-26

公司名称北京加在前面还是中间?

加在前面。

公司法规定,企业名称分为四个内容,即地区,字号,行业,公司性质。北京不能作为企业的字号,只能作为地区,所以公司名称中的北京只能放在最前面。

注册营业执照必须填哪个地区吗?

举例:北京 字号 行业特点 组织形式

实例:北京 东方明珠 科技 有限公司

一般核准名称时都要带着地区名字,这是申请时系统默认的,据对不可能跨过地区,除非是集团性质(那也要注明:“中国”),区别在于“字号、行业特点、组成形式”这几点的位置可以调换,在工商局网站上核准时,选取不同组合方式就行,但是“换汤不换药”除了位置前后不同以外,内容是一样的不能变。所以说,不能直接写abc加工厂,这样的名字是无法核准的。

新注册的公司能在北京购房么?

若以公司名义购房,房子得算公司财产,而且办理贷款非常麻烦,公司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经营记录一个不能少,贷款能不能批下来还没定论。“为买房注册一个公司?维护一个公司,一年的费用至少也得小一万块钱。”北京房协副秘书长陈志算账说,如果注册公司却没有经营,年审很难过关;如果注销公司将房屋转到个人名下,能不能过户另说,要交的所得税就得占到房价的20%。

如果用公司名义买房,再过户到个人名下呢?这将按“财产转让所得”交税,一套300万元的房子得再交60万元的税

注册一个公司,注册地址有什么要求?

公司注册地址一般要求是写字楼,也可是以下情况: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0)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1)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2)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公司同名不同地区侵权吗?

这个看情况而定

但应该不至于侵权那么严重的

先看下面这个规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条文里面说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也就是说,那个企业和你属于同一个工商局管理的,才会不符合规定。

譬如说,我在广州办的企业的名字叫“广州市生意兴隆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办了个“深圳市生意兴隆有限公司”,那么这两个公司名称是没有任何冲突的。

又例如,我在北京市的海淀区办了个“北京市海淀区生意兴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的朝阳区办了个“北京市朝阳区生意兴隆有限公司”,这两个公司名称也是没有任何冲突的。

以上例子之所以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公司登记机关是不同的,所以不构成什么侵权不侵权的行为。

但如果在同一个工商局的管辖范围,那么就有关系了,例如在已经有了“北京市海淀区生意兴隆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还去办一个叫做“北京市海淀区生意兴隆有限公司”的公司,那就肯定是违法的了。

况且,只要给你办营业执照的工商局发了营业执照给你,那么你的公司名称就是合法的,完全不用顾虑啥问题,因为工商局本身是不允许在其辖区内存在字号名称相同的企业的。

附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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