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注意什么 北京公司注册地址怎么变更?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9-26北京公司注册地址怎么变更?
1、向工商申请预约变号,可电话约变。
2、网上登记提交材料,到工商局领取公司变更申请书及指定代表的证明,可在网上下载,填写好企业名称和新、旧地址,由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3、随后到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4、带上公章到质量监督局进行组织结构代码证、IC卡的变更。
5、同时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即可。
在北京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中,有一件事是企业必须要注意的,也是企业比较容易忽视的一件事,那就是北京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之后,企业之前拥有的证书或者资质上,如果有地址的标准,那么企业也不能忘了把这些也变更掉,这样,企业才能够更安全的运营。
为什么小编一定要
公司地址异常要怎么解决?
您好,经营地址异常的解决办法:
1、使用新注册地址,进行地址变更,地址变更完毕后,到新地址工商所申请解除公司地址异常;具体携带材料一般有:营业执照副本、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房本复印件、租房合同等,具体以当地工商所要求为准;
2、如果是实地经营的公司,请去所属工商所查明原因,工商所会具体告知异常原因及解决办法;
3、如果没有时间,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办理,代理熟悉办理流程,会节省很多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北京区域的就可以找我啊。 地址异常的原因: 1、通过核查注册地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一般为购买注册地址,不在此地实际办公的公司) 2、有人举报,工商所核查; 3、物业地址本身出了问题,导致整栋物业集体异常。 如何规避地址异常: 1、实地经营,注册地与经营地保持一致; 2、如遇工商所核查,积极配合; 3、合法合规经营。 希望能帮助到您。有什么不懂的可以联系或者给我留言。 望采纳。
北京行驶证地址如何变更?
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地址手续:
一、办事条件:
1、已申领牌证的机动车辆;
2、查封、抵押车辆不能办理变更地址。
二、变更地址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单位车辆盖公章,私车车主签名)。
2、《机动车登记表(副表)》。
3、《机动车行驶证》。
4、车主的身份证明(单位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和IC卡,私人是《居民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和复印件。
5、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单位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和IC卡,私人是《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6、一张符合制证要求的车辆照片。车辆照片要求:为左前方45度角(挂车和摩托车为左后方45度角)的带牌号照片,照片中车辆尺寸占行驶证的三分之二大小,照片反面是黑色底版的不得使用。
7、《机动车登记证书》。
8、变更地址时车辆需异地管辖的,由接收管辖的交警支、大队车管部门同意并盖监理章。三、办事机构:原发证的公安局交警队车辆管理所(验车场)。
注册营业执照地域有什么区别?
你好!本身营业执照是不分等级的,只是管制的区域不一样。
1、工商营业执照不分等级的,只是登记机关包括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市工商局和县(区)工商局四种情形,属地工商机关都可以对辖区内上述各级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进行监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公司注册地址可以出租吗?相关法律如何规定?
公司的注册地址是不可以出租的。
相关法律如下规定:
公司注册地址一般要求是写字楼,也可是以下情况: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0)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1)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2)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