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各公司注册 北京公司可以在天津经营吗?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9-26北京公司可以在天津经营吗?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北京公司可以在天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经营。因此,北京公司可以在天津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并在天津进行经营活动。当然,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之前,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如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
在北京注册公司需要办理居住证吗?
在北京注册公司不需要办理居住证
营业执照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四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程序
1、凭个人身份证到工商分局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或《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其他有关表格。
2、按要求逐项填写申请表及需要填报的有关表格,到户口所在的管理区加意见(注明计划生育情况),并根据所填报的经营项目到有关部门审批或办理有关“许可证”
3、将填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表格,个人身份证及已办好的许可证交回工商分局个体私营经济股审查。
4、市内外镇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到原籍工商分局(所)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及有关表格,填好后到原籍管理区及原籍工商分局(所)签署意见。
5、市外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
6、从受理日起(即交表日起),按《条例》规定在三十天内,力争在十天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登记的,将原因向申请人说明。营业执照由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领取。
注册公司同名不同地区侵权吗?
这个看情况而定
但应该不至于侵权那么严重的
先看下面这个规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条文里面说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也就是说,那个企业和你属于同一个工商局管理的,才会不符合规定。
譬如说,我在广州办的企业的名字叫“广州市生意兴隆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办了个“深圳市生意兴隆有限公司”,那么这两个公司名称是没有任何冲突的。
又例如,我在北京市的海淀区办了个“北京市海淀区生意兴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的朝阳区办了个“北京市朝阳区生意兴隆有限公司”,这两个公司名称也是没有任何冲突的。
以上例子之所以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公司登记机关是不同的,所以不构成什么侵权不侵权的行为。
但如果在同一个工商局的管辖范围,那么就有关系了,例如在已经有了“北京市海淀区生意兴隆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还去办一个叫做“北京市海淀区生意兴隆有限公司”的公司,那就肯定是违法的了。
况且,只要给你办营业执照的工商局发了营业执照给你,那么你的公司名称就是合法的,完全不用顾虑啥问题,因为工商局本身是不允许在其辖区内存在字号名称相同的企业的。
附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北京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是多少?
公司注册流程:核名——开业——刻章——银行——税务报道
所需要的资料有:
-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3张,在空白处签字;股东为公司的需要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3份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空白处签字
3.租赁合同原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名字5个(按最想要的顺序排,最好不要两个字的,现在两个字的基本都已经被注册)
5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各个股东所占股份比例
6.公司经营范围。
注册营业执照地域有什么区别?
你好!本身营业执照是不分等级的,只是管制的区域不一样。
1、工商营业执照不分等级的,只是登记机关包括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市工商局和县(区)工商局四种情形,属地工商机关都可以对辖区内上述各级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进行监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