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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变更法人需要的资料(变更法人的流程)

作者:公司注册代办 | 发布时间:2025-01-25

法人变更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变更法人流程)

法定代表人是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按照规定履行民事义务;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企事业单位自身的行为,立即展示了公司的形象和意志。因此,法定代表人的选择和拆迁只能由公司股东通过仔细考虑和法律程序来决定。本文只关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拆迁问题。

1、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老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公司规章的规定进行登记”。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一般如下:

营业执照变更法人需要的资料(变更法人的流程)

1、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一般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议和员工(代表)会议选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老板)需要上述两种形式,也可以要求董事会选举或其他方法。

2、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没有董事会,只有一个执行董事只能是股东数量少或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方式必须成为法定代表人的方式。

3、主管担任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用或辞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由董事会决定的。但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不设董事会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法造成公司规章不明确的,由股东大会决定。

二、根据上述法定代表人产生的不同方式,法定代表人的拆换程序也有所不同:

1、《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举行的,一半以上的董事应当推荐一名董事或者由注资较多或者持有较大股权表决权的股东或者其委托的典范集结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定。因此,在第一个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济组织中,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才能更换法定代表人。

2、在相关第二种情况下,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由于公司没有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更换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公司监事建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集结主持股东大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集结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集结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集结主持的,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集结主持。因此,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监事不履行义务的,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集结主持股东大会,决定拆除法定代表人。

3、在有关第三种情况下,主管作为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将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转让给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可以决定拆除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设董事会,规定公司法人拆迁流程按规定承诺办理,公司规定不明确的,由股东大会决定拆迁。

三、 以上只是法律中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一般程序。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情况:

营业执照变更法人需要的资料(变更法人的流程)

1、公司法人辞职或不能具体履行职责的,公司不处理公司法人的工商变更,公司法人仍承担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的更换。

首先,是公司法人规定办理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受理的难题。公司法人辞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要求终止与公司中间法定代表人的指定关系,处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小边认为,该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当公司没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的想法时,法定代表人不能协商解决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问题,因为他们不是公司的股东。“如果人民法院不接受起诉,公司法人所承担的法律纠纷将继续存在,没有任何救济办法。因此,xx公司有利于处理具有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的诉讼请求。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畴。”①

其次,即使将这种情况定义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也避免了法人变更标准和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流程要求,以侵犯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或声誉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规定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的拆迁和更换。

2、法定代表人失去了履行代表权的具体前提,但与公司部分股东沟通,拒绝辞职,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但侵权股东的投票数量不能达到三分之二。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表决权的股东超过三分之二才能合理改变公司规章。这导致公司股东陷入这一困境,即使在公司占有一半以上的股权,也无法通过决议成功拆除公司法人。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仅要求变更公司规章制度、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确定公司合作、分立、分离或者变更公司方式的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依据。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决议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根据后续条款的法律原意,只有对公司经营产生特别深远影响的事项,才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依据。

作为需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关键法律规定,公司规章不仅是对公司管理制度的控制和监督,更重要的是对社会的宣传效果。法定代表人确实是公司规章中规定的事项,但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公司章程中反映了大量的变更,方式超出了本质,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修改公司规章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行政工作目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由股东大会决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理。

此外,从公司管理的效率标准来看,如果公司规章制定中描述的许多事项的变更和变更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依据,则大股东的权利受小股东的限制。如果没有特别协议,则违反了《公司法》确立的大部分资产决策原则。因此,小编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项不是变更公司规章的依据,也不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依据。当股东表决权超过一半时,他们可以根据股东会议作出有效的决定来改变法定代表人,以劝阻原公司法人侵犯股东利益。

对于下一步如何修改公司规章,根据不同的变化,改变公司规章中公司法人的记录,解决方案也有很多不同。由于公司法人在公司内部已经变更,原公司法人不能具体行使职权,但《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原公司法人仍具有法人资格。原公司法人不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仍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其他股东可以作为载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公示效力。公司以外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引起的外部异议,以工商登记为准。但对公司与股东之间法定代表人任免引起的结构性异议,以高效股东任免决定为准,对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产生法律效力”。 ②原公司法人违法行使权利的侵权与现行公司法人无法避免这种情况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公司法人在公司规章中记述事项变更的紧迫性。此时,它不仅与公司股东有关,而且与公司法人的个人权益有很大的利益关系。因此,公司股东相互讨论,决定改变公司规章制度是合乎逻辑的。

注:

①最高人民法院《王惠廷请求变更公司备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20号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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