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变更网上办理流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什么程序)
作者:注册公司 | 发布时间:2025-01-25网上办理企业股权变更手续(公司规章变更必须办理哪些手续)
目录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股东名称(或名称)
第六章 公司机构及其生产方法,权力和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经理和其他高管
第四节 监事
第七章 公司股权转让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九章 通告
第十章 合作、分立、增资、减资、散伙和结算
第一节 合作、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散伙和结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维护公司、股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部门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
第四条 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经营期限长。
第五条 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股东因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因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遵守社会道德、商业道德、诚实友好,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所指的其他高管包括副经理、财务主管等。
第九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标准公司的部门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 公司经营宗旨:
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第十一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四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总)主管出任
第五章 股东名称(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第十三条 公司由 由法人股东组成,全体股东以货币出资。
股东一:,身份证号:,住xx路,认缴出资额元,占注册资本的%。其中,年月日首期支付出资额;年月日支付出资额。
股东二:
股东三:
股东四:
股东五:
第六章 公司机构及其生产方法、权力、议事规则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1.确定公司的经营政策和融资计划;
2.竞选和更换非员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三、决议允许董事会报告;
4.决议允许监事报告;
5.决定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预算计划;
6.决议允许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弥补损失计划;
7.决定提高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8.决议出售公司债务卷;
9.对公司合作、分立、分散、结算或变更公司方式作出决议;
10.变更公司规章;
11.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12.决议限制股东权利或者除名股东资格;
13.决定董事会未决事项;
14.对限定股东的股东权利作出决议;
15.对消除股东资格作出决议;
16.对股权激励方案作出决议;
17.股东大会应当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事项。
股东以书面形式完全同意上述事项的,不得立即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股东以书面形式完全同意上述事项的,不得立即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按时会议和临时会议。
每年董事会按时会议结束后30天内按时召开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会议的集结和举行。除第一次股东大会由注资最多的股东集结主持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和老板组织;如果老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一半以上的董事将共同推荐一名董事。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集结股东大会职责的,由公司监事集结主持;公司监事不集结主持的,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集结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除本章程第十四条第六条外、7、9、10、11、13、除特别决议事项外,其他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其中,如果公司为公司股东或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并作出决议,上述股东或控股股东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此类事项的投票。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普通决议作出决定的,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依据;股东会对特别决议作出决定的,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依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所讨论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全体股东应当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包括分红利和内部新增资本认缴的出资比例)。当股东大会对涉及特别决议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股东xx和股东xx将投票权归股东xx家庭所有,并以自己的意义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纪要。股东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确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节 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四人,均为非职工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老板是由全体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投票一人造成的,大部分董事入选;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老板都不能担任公司(总)的主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贿赂、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3.对公司、公司破产重组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董事、厂长、主管,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4.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非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以上;
5.本人承担的大额债务期满未偿还。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列出本条第一款的,公司应当消除其职位。
第二十五条 董事对公司承担忠诚和勤奋的义务,不得利用其职务寻求公司的商机;不得直接经营或者经营与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利用相关性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承担责任,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1.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定;
3.确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式;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预算计划;
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弥补损失;
6.制定公司升级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其出售公司债券的计划;
7.制定公司合作、分立、分离或改变公司方式的计划;
8.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确定聘用或辞退公司(总)主管和报酬,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确定聘用或辞退公司(副)主管、财务主管和报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决议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为本章程第十四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人提供担保;
12.对公司聘用、辞退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对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调解协议作出决议;
14.本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离职导致董事会成员少于法定人数的,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方式。董事会以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讨论,董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无决议资格。
第二十九条 董事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无故不参加董事会会议三次以上的,董事职务自动停止。董事会组员不少于法定人数的,在董事任期内不再补选董事。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按时会议和临时会议:
1.按时开会。每年2月按时召开一次会议。
2.临时会议。经老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建议召开临时会议,并在收到建议后五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集结、召开和决议董事会程序。
1.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会议前五天通知总董事和监事(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两天内通知)。
2.主持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老板集结主持;如果老板不能履行职位或不履行职位,一半以上的董事会推荐一名董事集结主持。三、决议程序。一人一票由董事会决定的表决,必须经过半数董事的依据(第二十九条发生的,投票数按实际董事人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纪要。董事会应当将会议事项的确定作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节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聘用或辞退公司设(总)主管。公司设副(总)主管,由董事会聘用或辞退。副(总)主管候选人由老板推荐。公司(总)主管、副(总)主管、财务主管为公司高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高管每届任期三年,可连续任职。公司高管禁止在其他任何企业担任任何职务。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总)主管对董事会承担责任,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1.组织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组织执行董事会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式;
3.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实际管理制度;
6.申请聘用或辞退公司副(总)主管、财务主管;
7.除董事会确定聘用或辞退外,确定聘用或辞退的经理;
8.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总)主管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总)主管应制定(总)主管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总)主管工作细则:
1.(总)主管会议的条件、程序和参与者;
2.(总)经理和其他高管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3.公司资产、公司财产申请、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向董事会、监事的报告制度;
4.董事会认为其他必要的事项。第三十九条 公司副(总)主管在公司(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设备产品和专业软件的销售和推广。
第四十条 公司高管违反法律、行政规章、规章、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监事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同时适用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1.检查公司会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位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豁免意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危害公司权益时,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在董事会未履行本法规定的集会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情况下,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主持股东大会;
5.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六、依法向董事、高管提起诉讼;
7.本章程规定的权力。
监事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就董事会的决定提出建议或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相关性危害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事违反法律、行政规章、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公司股权转让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第四十八条 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东不得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之前,需要全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十条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应当征得其他股东一半以上的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愿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许可转让股份。两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单独的消费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实收出资比例履行优先购买权。
第五十一条 其他股东履行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20天,自收到股权转让书面通知之日起至次日起30天。第五十二条 法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股份由公司其他股东按其实收出资比例转让。转让对价以继承产生时的公司股权价值为参考。
第五十三条 股权比例因投融资等行为发生变化的,所有股东在保证股东股权价值的前提下,一致受权由公司老板和(总)主管与投融资方协商,确定股权结构和股权比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月底通过电子邮件将财务会计报告推送给所有股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次会计期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第五十七条 除法定会计账簿外,公司将不设立其他会计凭证。公司财产不以所有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八条 当公司分配最初的税后利润时,应将10%的利润纳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获得。
如果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能弥补前一年的损失,则在按照前款规定获得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原来的利润来弥补损失。
违反上述要求,在公司弥补损失并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非法分配的收入返还公司。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填补公司的损失,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改善公司的资产。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填补公司的损失。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利润分配计划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0日内分配利润。第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以现金分配,涉及的税款由公司收缴。
第六十二条 经老板、(总)主管推荐,承担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议。
第九章 通告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如下:
1.由专人送出;
2.通过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发送;
3.推送微信群等网络工具;
3.以公告的形式发出
5.本章程规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