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17 浏览次数:0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的公告》,建立加强对中小企业及其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企业的留抵退税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经营者关注的20个热点话题给出了权威解读。——
1问:
什么是留抵退税?这个政策会有什么影响?
答:留抵退税是将增值税期末未抵扣的税款退还给经营者。增值税实行链条抵税制度,应纳税额为经营者本期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的余额。销项税是指根据销售额和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是指购买原材料等所承担的增值税。在进项税超过销项税时,未扣除的进项税将形成留抵税额。留抵税通常是由于经营者的进项税和销项税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比如原材料和库存的集中采购,并没有完全实现销售;投资期间没有收入。另外,在多档税率共存的情况下,销售税率低于进行税率,也会形成留抵税额。
自2019年以来,我国逐步完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制度。今年,我们将继续完善增值税抵扣退税制度,提高征收退税步骤,对抵扣税额进行大规模退税,提前退还经营者未来可以再次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小企业优先安排,6月底前小微企业总留抵税额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有效解决制造业、科研技术服务、生态保护、电力燃气、道路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领域的退税问题。提高企业现金流,减轻资金周转压力,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还能促进消费者投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2问:
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布局,支持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市场发展,提高企业登记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2022年第14号,下称14号公告),增加中小企业及其“制造业”、“科研与技术服务业”、“电力、供热、燃气及水生产与供应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与环境整治业”、“道路运输、仓储与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领域”)的退税幅度,将先进制造业每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抵扣税的政策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和制造业,并一次性退还其总额抵扣税。
3问:
14号公告要求的小微企业是什么意思?
3问:
14号公告要求的小微企业是什么意思?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小企业和微企,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司〔2011〕300号)和《金融企业划型标准》(银发)〔2015〕在309号)中,营业收入指标、总资产指标明确。
上述规定列出了未选择营业收入指标或总资产指标或未列出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的标准是增值税销售额(年)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企业的标准是增值税销售额(年)在2000万元以下(不超过2000万元)。
4问:
制造业等领域14号公告规定的企业有哪些?
答:根据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和其他领域的经营者,指增值税销售额占总增值税销售额的50%以上,包括《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中的“制造业”、“科研技术服务业”、“电力、供热、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与环境整治业”、“道路运输、仓储与邮政业”。%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经营者从事多种业务,销售比例将通过增值税销售总额来计算,从而确定他是否是制造业等领域的经营者。
例如: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某经营者共获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经营者在制造业等领域的销售额比例为60%[=(3000 300)/1000]。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经营者在制造业等领域的销售额比例为60%[=(3000 300)/1000]。因此,这一时期的经营者属于制造业等领域的经营者。
5问:
按照14号公告要求,中小企业、制造业等领域的经营者申请留抵退税,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领域的经营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2)退税申报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退税申报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以上;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
6问:
如何确定经营者按照14号公告要求申请退还的总留抵税额?
答:14号公告规定的总留抵税额,区别如下:
(1)经营者在获得一次性总留抵退税前,本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总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本期期末留抵税额低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本期期末留抵税额为总留抵税额。
(2)经营者获得一次性总留抵退税后,总留抵税额为零。
例如:某微企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留抵退税时,如果本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则该纳税人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本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则该纳税人留抵税额为80万元。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总额留抵退税后,将没有总额留抵税额。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总额留抵退税后,将没有总额留抵税额。
7问:
如何确定经营者按照14号公告要求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明确区别如下:
(1)经营者在获得一次性总额抵扣退税前,增量抵扣税额为本期期末抵扣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增加的抵扣税额。
(2)经营者获得一次性总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本期期末留抵税额。
例如:某经营者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间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之前没有获得一次性留抵退税,则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假设之前已经获得了一次性总留抵退税,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8问:
根据14号公告要求,经营者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8问:
根据14号公告要求,经营者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根据14号公告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经营者可以从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税额。
9问:
根据14号公告要求,经营者申请总额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根据14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领域的企业,申请总额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微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留抵税额;
(2)小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留抵税款;
(3)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制造业等行业的中型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的大型企业,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之日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留抵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时间是申请一次性总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办理的,以后还可按要求申请纳税申报期。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时间是申请一次性总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办理的,以后还可按要求申请纳税申报期。
10问:
今年颁布的留抵退税政策决定了经营者可以申请总额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与之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步骤有哪些变化?
答: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包括退税申请、审理、审批、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进行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运营商多,2022年4月至6月的退税申请时间将从申请期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以确保中小企业等企业尽快登记退税。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还需要在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11问:
经营者可以使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供哪些退税申请材料?与之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经营者可以使用14号公告规定的退税政策,在申请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材料没有变化,只需提供退税(退税)申请表。值得注意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提交,也可以通过税务大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颁布的退税政策要求,适当调整了原《退税(退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写内容。经营者在申请退税时,可以根据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填写。
12问:
在申请留抵退税时,经营者计算的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答:根据1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涉及构成比例的扣税凭证类型进行了调整,增强了两种类型:含有“增值税发票”字样的全面数字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调整后的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退税申报前一税所属期间扣除的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费书、解税完税凭证中注明的增值税占同期所有抵扣进项税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计算的构成比例要求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退税政策,也适用于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13问:
纳税人在计算构成比例时,是否应该调整进项税转出部分?
答:根据14公示要求,计算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所涉及的构成比例,是2019年4月至退税申报前一税所属期间扣除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全面数字化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费书、解税完税凭证中注明的增值税占同期所有抵扣进项税的比例。
为了减轻经营者的退税计算压力,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在估算构成比例时不需要扣除。
例如: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某制造业经营者取得的进项税中,增值税发票500万元,路面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扣除进项税200万元。2020年12月,该经营者因非正常损失,之前扣除的增值税发票中,有50万元的进项税按规定转出。2021年12月,经营者因异常损失,在之前扣除的增值税发票中,按规定转出了50万元的进项税。2022年4月,经营者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退税时,计算组成比例的公式:组成比例=(5000元 100 200)÷(500 100 200 200)×100%=80%。在相关计算方法的分子、分母中,进项转出的50万元不需要扣除。
14问:
根据14号公告要求,经营者申请一次性缴纳全部留抵退税,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资料?缴纳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一期继续抵税?
答:经营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所有退税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大厅提交《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纳所有退税后,可以在申报增值税纳税时,在相应的增加期末扣除税额,并可以继续用于进项税额的扣除。
举例:2019年4月,某纳税人月一日之后,相继获得100万元的留抵退税。由于经营者希望选择可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纳留抵退税款,4月5日,100万元的留抵退税款已全部缴回仓库。纳税人在4月10日申请2022年3月(税收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加信息(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填写“-100万元”,将已缴纳的100万元退税增加到期末,并在本期或后期再次用于退税。
15问:
经营者按规定缴纳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税的,何时可申请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所有已退还增值税的税款后,可以在规定的退税申请期内申请退税。
16问:
经营者按规定缴纳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何时可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退)政策?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所有已退还的增值税抵退税款后,可以在缴纳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
17问:
14号公告要求一次性申请缴纳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14号公告要求,经营者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所有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后,按规定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经营者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制度的,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税全部缴纳后,按规定申请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纳,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纳一次相关退税。
18问:
从征管要求来看,经营者申请总额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有什么区别?
答:14号公告要求,除本公告填写的相关规定外,经营者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其中经营者办理留抵退税总额与增量留抵退税相关征收管理要求一致。
19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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