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17 浏览次数:0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文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以财政部为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税务总局)〔2016〕36号)要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或1个季度。
二是纳税人的实际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经营者应纳税额的大小进行核准;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第三,纳税人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到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到期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偿还上个月应纳税款。
一般纳税人一般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
(一)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应在“应缴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转移未缴增值税”、“转移多交增值税”栏目。在“转移未缴增值税”和“转移多缴增值税”栏目中,一般纳税人每月结束转移当月应缴或多缴增值税的记录。
(二)参照会计处理
结转本期应缴未缴纳的增值税学科:
借入:应缴税款-应缴增值税(转移未缴增值税)
贷款:应纳税-未缴纳增值税
如果本期进项税超过销项税时间:
借款:应纳税-未缴纳增值税
贷款:应缴税款-应缴增值税(转移增值税)
第二个月缴纳增值税时:
借款:应纳税-未缴纳增值税
贷款:银行储蓄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的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通知(会计)〔2016〕22号)
一般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
(一)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应在“应缴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已缴税费”栏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设置“已缴税费”栏目。“已缴税费”栏目记录了一般纳税人当月已缴纳的应缴增值税。
(二)当月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公司在缴纳当月应缴增值税时,借记“应缴税-应缴增值税(已缴税费)”学科(一般纳税人应借记“应缴税-应缴增值税”学科),借记“银行储蓄”学科。
(三)计算应缴增值税和当月纳税时,参照会计处理:
借款:应缴税款-应缴增值税(已缴税款)
贷款:银行储蓄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的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通知(会计)〔2016〕22号)
普通纳税人选择简单的计税时间。
(一)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在“应纳税费”科目下设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进行计算,提供增值税记提、扣除、预缴、缴纳等服务。
(二)参照会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时候
借款:应纳税-简易计税
贷款:银行储蓄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的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通知(会计)〔2016〕22号)
四、一般纳税人按月申请缴纳增值税的时候。
(一)一般纳税人只需在“应纳税费”科目下设置“应纳增值税”明细科目,除“转让金融商品应纳增值税”外,无需设置其他栏目。、除“缴纳增值税”外,还有明细科目。
(二)参照会计处理:
借款: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贷款:银行储蓄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的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通知(会计)〔20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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