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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消费税税率有几种形式)

发布日期:2025-03-17 浏览次数:0

增值税优惠政策(消费税税率有多种方式)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表

从1994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暂时减征甲类烟草消费税的通知》,对甲类烟草征收消费税的税率为40%。

从1994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9号《关于临时减免肥皂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肥皂暂减按5%税率征收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94)《关于减少金银首饰消费税5%征收的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银基合金首饰、银基合金首饰、银基合金首饰嵌入式首饰消费税减征5%税率。其他珍贵的珠宝和珠宝仍然按10%的税率征收。

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6)财税第10号《关于暂减摩托车轮胎消费税的通知》,暂减摩托车轮胎消费税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早在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很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明确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人或单位,都是消费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根据本条例应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实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国务院应当确定消费税、税率的调整。

第三条 经营者应缴纳不同税率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分别计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额;如果销售额和销售额没有分别计算,或者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日用品出售,税率会很高。

第四条 经营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经营者销售时纳税。经营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持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在移交使用中纳税。

除受托人为个人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受托人供货时代收取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人用于持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抵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记税(以下简称复合记税)来计算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记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经营者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经营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是纳税人向购买者销售应税消费品所扣除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

第七条 经营者自己生产和使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经营者生产的类似日用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没有类似日用品的市场价格,则按照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算纳税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 盈利)÷(1-比例税率)

实施复合记税方法计算纳税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 盈利 自产自用总数×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人类似日用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类似日用品的市场价格的,按照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算纳税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

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施复合记税方法计算纳税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

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总数×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算纳税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

计税价格构成=(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施复合记税方法计算纳税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

计税价格构成=(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总数×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经营者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其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消费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征收。

本人携带或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与关税一起计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和税务主管单位另有规定外,经营者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其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经营者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除受托人为个人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人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向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实际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经营者应纳税额的大小进行核准;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经营者以1月或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到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到期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写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本条例。

注意: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9-01-01,截至2017年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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