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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是什么意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发布日期:2025-03-18 浏览次数:0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退税是什么意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退税)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指一般纳税人当期销项税低于当期进项税额时,结转下一期再次抵扣的进项税额。自2019 年4 月1 自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实施以来,这项政策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因为它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在实施中容易出现误差,削弱了制度的减负效用。本文重点介绍了该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计算方法等。

第一,应用领域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保障材料生产企业的退税政策到期无效,本文只分析了一般领域的退税政策和先进制造业的退税政策。

(一)一般领域留抵退税。

以财政部为基础 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海关总署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海关总署公告 年第39 号码(以下简称“第39” 号码公告)要求,自2019 年4 月1 日起,符合条件的一般领域经营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以财政部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一些优秀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门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公示 年第84 号码(以下简称“84” 号码公告)要求,自2019 年6 月1 日起,一些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经营者可以从2019年开始。 年7 每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这里有一些先进的制造业经营者, 是指非金属矿物产品、通用机械、专业设备、计算机、通信等电子产品的销售额按照《国民经济产业分类》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纳税人。

以财政部为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明确优秀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的公告) 2024年税务总局公示 年第15 号码(以下简称“第15” 号码公告)要求,自2024 年4 月1 从2024年开始,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经营者可以从2024年开始 2008年5月及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该政策于第84 在公告的前提下,“药业”、“合成纤维”、“铁路、船舶、航天工程等输送设备”、“电气机械设备”、“仪表设备”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纳税人应用于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当判断经营者是否符合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时,需要把握三点:

第一,区域区分的要求。

当判断经营者是否符合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时,需要把握三点:

首先是区分领域的要求。并非直接根据经营者登记的领域,而是根据相关业务的销售比例进行区分。

第二,计算销售比例的区间。根据经营者申报退税前的销售比例,持续122年。 月度销售计算确定;申报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 个月但满3 个月的, 根据实际经营期的销售计算确定;经营期不满3 如果是个月,必须等到实际经营满3个月 在计算确定之前,需要几个月。第三,规范销售比例。业务销售比例必须超过50%,比例正好等于50%。 纳税人不得按照先进制造政策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第二,适用条件

对于一般领域留抵退税,必须同时符合五个标准:一是自2019年起 年4 从月税所属期开始,持续六个月(按季度纳税,持续两个季度)的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而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少于50 第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或是b 第三,退税申报前36。 如果没有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退税申报前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以上;第五,自2019年起 年4 月1 日起未享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

对于先进制造业的退税,没有持续六个月的增量退税额在零以上,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个月。 万元标准,只要求本期申报退税的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其它要求与一般领域留抵退税相同。

在实践中,要区分经营者是否符合享有标准,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正确认识“增量留抵税”

一般领域的退税政策和先进制造业的退税政策中可以退还的增量退税都是指2019年的退税。 年3 与新增的期末留抵税相比,月底。针对2019 年4 月1 新成立的运营商(包括2019年) 年4 月1 未来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默认为2019年 2008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零,因此其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是增量留抵税额。举例来说,经营者从2024年开始 年8 月1 日起登记为普通增值税纳税人,所属期8 每月《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 人民币,其经营者当期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 元。举例来说,经营者从2024年开始 年8 月1 日起登记为普通增值税纳税人,所属期8 每月《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 人民币,其经营者当期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 元。

(二)正确认识“持续六个月”

第一,“翻转计算,期均计算”。例如,2019 年4—9 月税所属期为持续期,期间每月增量留抵税额均为零,若2019年。 年6 每月增量留抵税额等于零,则自6。 月度停止计算,必须从2019年开始。 每年七月税收所属期重算为“连续六个月”。

第二,“不能重复,一年最多两次”。经营者取得退税后,如果要重新申请退税,需要重新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即之前申报退税的“连续六个月”不能再作为判断期参与计算。举例来说,运营商2024 年1—6 月税所属期满足条件并办理退税手续后,下一个“连续六个月”计算期需要从2024年开始。 年7 每月的税收所属期逐步增加。也就是说,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申请两次以上的退税。

(三)“纳税信用等级”适当可用。

第一,纳税信用等级为m。 级、c 级、d 级别纳税人均不符合条件。二是根据经营者申请退税当期的纳税信用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即经营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税(退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等级明确。如果在办理时符合条件,但退税后的纳税信用等级已经调整,则无需追回已退税款。

(四)适当判断“不享受就退”如纳税人在2019 年3 月31 前几天申请即征即退,符合政策要求,4 月1 以后收到退税,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情形,可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按照第39位进行。 号公告、第84 号公告和第15 如果号码公告要求获得增值税留抵税款,则不能再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

计算方法三

一般领域留抵退税政策要求,允许退税的增加留抵税额= 增加留抵税额× 进行构成比例×60%.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要求,容许退还的增加留抵税额= 增加留抵税额× 进行构成比例,没有60% 比例限制。上述公式中的组成比例计算口径相同,均为2019年。 年4 增值税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月至申报退税前一税所属期间扣除。、同期所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所注明的增值税。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计算构成比例的起点始终是2019年。 年4 月

无论运营商何时申请退税,构成比例计算周期的开始只能是2019年。 年4 月。如纳税人在2024 年7 每月纳税所属期申请留抵退税,计算组成比例的期限为2019年 年4 月税所属期至2024年 年6 月税所属期。

(二)构成比例分子不能随意扩大。

构成比例分子,仅指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纳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其他扣除凭证不在范围内,如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中国旅客运输服务获得的非特殊票据扣除凭证(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货运电子客票行程、铁路票、道路、水道等其他客票。标明游客身份信息)、购买农产品发票或销售发票等。

(三)进项税转出不影响构成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9年 年第45 号码),当估计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的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 年4 每月至退税申报前一税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税务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中扣除。

(四)待抵税房产进项税一次性转移。

在2019年之前,纳税人希望抵扣的房产进项税 年4 月1 以后可以一次性转移,在转移到本期时,这部分进项税将被视为获得专用票的进项税,参与组成比例的计算。

(四)待抵税房产进项税一次性转移。在2019年之前,纳税人希望抵扣的房产进项税 年4 月1 以后可以一次性转账。转到本期时,这部分进项税视为获得专用票的进项税,参与组成比例计算。如果本期产生预扣税额,适合计算增量预扣税额。

(五)增加抵扣金额不参加留抵退税计算。

生产生活服务经营者按规定计提的附加抵扣金额,立即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在增值税抵扣链范围内。因此,附加抵扣的期末余额不能与附加抵扣税额的申请相比。此外,附加抵扣金额是根据经营者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提的。附加抵扣税额的来源是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经营者申请附加抵扣退税只是提前采用了附加抵扣税额。退税后,他们按照规定申请进项转出,减少期末附加抵扣税额,相当于已经使用了进项税,而不是因为不能抵扣而转移,所以他们享受附加抵扣政策,申请附加抵扣退税纳税人。不必因获得留抵退税而减少加计抵扣期末余额。

操作要点四、关键点

1. 只有在征期内申请后才能申请。

操作要点四、关键点

1. 只有在征收期间申请后才能申请。经营者应当从符合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间,在今天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按照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大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 与出口退税相关联。如果经营者出口商品劳务,产生跨境应税行为,可以采用免抵退税的方法,可以在同一申请期内申请免抵退税,申请免抵退税。税务机关首先要办理免抵退税。经营者在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经营者可以采用免税措施,相关进项税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3. 停止和停止操作。在申请留抵退税期间,税务局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停止为其申请留抵退税:存在增值税税务风险问题;被税务稽查并未审结的;增值税申报核对异常未处理的;未办理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的;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情形。如果增值税的税务风险问题已经清除,相关事项处理完毕,经营者仍符合退税条件的,税务局将再次为其办理退税;经营者不再符合退税条件的,不予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局在逐一调查增值税税收风险问题时,发现经营者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要增值税税收违法行为的,停止为其申请退税。税务局审查处理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要税收违法行为后,经营者仍符合退税条件的,可按规定再次申请退税。

4. 在收到退税的当月,经营者应先从可抵扣税额转出退税。在收到退税后的第二个月申报期间,将收到的税款填写《增值税和税费附加税申报表附加信息(二)》(今日进项税清单)的“二、进项税转出额”第22。 行“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对应的“税”栏。五是对其它税种的危害(费用)(一)留抵退税额允许从“一税两额”计税基础中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记税(征收)是经营者实际缴纳增值税的依据,以财政部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退税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 号码)要求,对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记税(征收)中扣除退还增值税税款。退税收入不属于所得税收入。由于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属于可结转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属于收入确认,不属于所得税征收范围。退税收入不属于所得税收入。因为增值税增量抵扣退税属于可结转抵扣进项税的退还,不属于收入确认和所得税征收范围。公司收到增值税增量抵扣退税后,抵扣应缴税款-应缴增值税(进项税),无需确认收入。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是什么意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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