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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税额账务处理(增值税留抵税额财务处理)

发布日期:2025-03-18 浏览次数:0

增值税留抵税会计处理(增值税留抵税财务处理)

今年4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高级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24年第15号),“药业”的生产和销售、合成纤维”、“铁路、船舶、航天工程及其他运输设备”、电力机械和设备”、在先进制造业中,“仪表设备”被纳入了退税的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政策类型一般领域四类先进制造业九类先进制造业文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第39号海关总署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示2019年第84号)《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示的公告)《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示2024年第15号)有效期为2019年4月起2019年6月起2024年4月起,增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增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4月至申报退税前一税期间已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期所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所注明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退税公式×进行构成比例×增量留抵税额的60%×进行构成比例增量留抵税额×进行构成比例增量留抵税额限定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持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持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而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行业限制所有行业按照《国民经济产业分类》生产销售非金属矿物产品、通用机械、专业设备、计算机、通信等电子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纳税人按照《国民经济产业分类》生产销售。生产和销售“非金属矿物产品”、“通用机械”、“专业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产品、“药业”、合成纤维”、“铁路、船舶、航天工程及其他运输设备”、电力机械和设备”、根据经营者申报退税前持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仪器设备”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纳税人销售额的比例;申报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根据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其他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2.申报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退税申报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免税经营者的申请方式:经营者出口商品劳务,产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可以使用免税退税方式的,可以在同一申请期内申请免税退税,申请免税退税。免抵退税经营者的申请方式:经营者出口商品劳务,产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可以使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可以在同一申请期内申请免抵退税,申请免抵退税。申请免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商品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可以采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应当按时申报免抵退税。本期可以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当申报免抵退税零申报。

经营者既申请免抵退税又申请免抵退税的,税务局首先要办理免抵退税。经营者在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退税后常见问题的经营者应当在税务局批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加信息(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税务局批准的增量留抵税额抵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如果经营者通过虚假提高项目、虚假申报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退税,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追回其骗取的退税,并解决。

增值税留抵税额账务处理(增值税留抵税额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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