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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的内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

发布日期:2025-03-18 浏览次数:0

增值税纳税责任时长要求(增值税纳税责任时长要求)

在实践中,各种业务复杂多变,尤其是遇到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问题时,很容易说立即收款式操作,但遇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赊购,分期,分销等待行为会不会瞬间迷茫?所以有这样疑惑的小伙伴赶紧看看吧!

part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产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取销售账款或取得索要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票的,是开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当天。

在会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了不知道如何解决问题的愁眉不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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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账款收取或者取得要求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根据销售清算方式的不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如下:

(一)通过立即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不管货物是否发出,都是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要销售凭证的那一天;

(二)通过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为传递货物并办理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是采用赊购和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对于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不约定收款日期,为货物传出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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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当日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五)委托其他经营者分发货物,以便在收到分销部门的分销明细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分销清单和货款的,为分销货物满180天的日期;

(六)销售应税服务,为提供同时收取销售款或取得索要销售款的劳务凭证的当天;

(七)经营者产生以下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日:

配备多个组织,实行纳税人统一核算,除了在同一县(市)建立相关机构外,将货物从一个组织转移到其他机构进行销售;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作为投资,向其它单位或个体户发放;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part 3

以财政部为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一)经营者产生应税行为并收取销售账款或取得索要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首先开具发票的,是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取销售款项,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无形资产、房地产环节或结束后收到账款。

取得要求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建立的支付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不确定支付日期的当天,是服务和无形资产出让或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的当天;

(二)经营者采用预收款方式租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经营者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工作的,转移金融商品所有权的当天;

(四)经营者产生以下情况,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出让当天或房地产所有权变更当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免费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广大群众为目标的除外。

单位或个人免费将无形资产或房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群众为目标的除外。

单位或个人免费将无形资产或房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群众为目标的除外。

增值税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责任的一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的内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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