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18 浏览次数:0
适合创业就业 天津市税务局建立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扣除政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消息,4月30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合作交流办联合发布《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扣除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天津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扣除规范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持有《就业创业证》(标有《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有《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个体户备案本月起3年(36月)。同样),其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额度扣除。
二是公司招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失业半年左右、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收税收政策”)的贫困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本月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在3年内按实际招生总额依次扣除。每人每年定额为7800元。每人每年定额为7800元。
另外,《通知》还明确规定,该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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