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18 浏览次数:0
适用于拓展国家储备市场 商品储备公司可以享受部分免税优惠政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6月28日,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19年第77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发布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的部分商品储备政策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和直属仓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过程中,书面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合同其他各方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和直属仓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过程中,书面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合同其他各方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是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和直属仓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地产、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
第三,本公告指的是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和直属仓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粮食(含大豆)、五种商品储备任务,即植物油、棉、糖、肉,获得财政储备资金或补贴的商品储备公司。
四是负责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业务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仓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直属仓库、中国商品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负责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业务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仓库,由省、自治州、市财政、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制定具体管理条例,并报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享有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保留房地产所有权确认、房地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储备库总体规划等信息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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