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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创投企业发展 财政部出台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出台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发布日期:2025-03-18 浏览次数:0

支持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 财政部颁布风险投资企业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通知》中,明确了风险投资企业本人合作伙伴适用的税收政策。原文《通知》如下:

关于风险投资企业本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2019〕8号

各省、自治区、市辖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市辖区、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进一步支持风险投资企业(包括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首先,风险投资企业可以考虑根据单一基金投资或风险投资企业年收入的总体计算两种形式之一,并根据自己的合伙人来自风险投资企业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指风险投资企业,是指符合《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单位令第39号)或《风险投资企业(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上述要求备案规范经营的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基金)。

  二是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计算的,其个人合伙人按20%的税率缴纳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红利收入。

  二是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计算的,其个人合伙人按20%的税率缴纳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红利收入。

  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收入总体计算,其个人合作伙伴需要按照“营业收入”项目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从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

  第三,单一基金投资计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风险投资项目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红利收入按以下方式计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独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参照股权转让所得税相关政策的规定,按照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应股权原值和转让阶段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确定股权原值和转让阶段的合理费用;单只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不同投资项目的收入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定为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不能跨年结转。

  我的合作伙伴根据其需要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中获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在次年3月31日前由风险投资企业代收代缴税款。如果符合《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政策的通知〔2018〕如果55号)规定条件,风险投资企业本人合作伙伴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相应投资金额的70%抵扣税款,然后计算其应纳税额,然后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入中获得的份额。如果本期不足以抵扣,则不得在下一年结转。如果符合《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政策的通知〔2018〕如果55号)规定条件,风险投资企业本人合作伙伴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相应投资金额的70%抵扣税款,然后计算其应纳税额,然后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入中获得的份额。如果本期不足以抵扣,则不得在下一年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只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由于其来自所加盟项目的股息分配、红利收益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益的全额计算。

  本人合伙人根据其需要从基金股息红利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风险投资企业按次代收代缴税款。

(三)除上述可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外,禁止在计算中扣除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投资基金经理的管理费和绩效报酬。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对风险投资企业本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进行计算。

  第四,风险投资企业年收入的总体计算是指风险投资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减去总收入的成本、成本和损害后,计算应分配给合伙人的收入。如果符合《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政策的通知〔2018〕如果55号)规定条件,风险投资企业本人合作伙伴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相应投资金额的70%抵税,然后从风险投资企业应得的经营收入中计算其应纳税额。如果年度计算亏损,则允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结转。

  按照“营业收入”项目记税的合伙人,如果没有综合收入,可以依法扣除国务院建立的基本扣除、专项扣除、专项扣除等扣除费用。从多个地方获得营业收入的,应当归纳计算个税,只扣除一次以上费用和扣除。

  第五,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基金投资计算,或按风险投资企业年收入总体计算,3年内不能更改。

  第六,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必须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为根据风险投资企业年收入的总体计算。2019年1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风险投资企业,如果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必须在2019年3月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备案。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了3年以上的核算方式进行调整,则必须在3年次年1月31日之前再次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管理和后续管理,可以转让发展改革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实风险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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