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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有哪些特点(政府非税收入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5-03-18 浏览次数:0

政府非税收入的特征是什么(政府非税收入是什么)

政府非税收入转让税务机关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基金、无居民岛屿使用基金的通知

财综〔2024〕19号

各省、自治区、市辖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部(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市辖区、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支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府非税收征管职责划拨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统一划拨税务机关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基金、无居民岛屿使用基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现在就顺利有序地推进划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岛屿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将由自然资源部门收取,全部分配给税务机关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规定承担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基金、无居民岛屿使用基金,同时划拨税务机关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规定承担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基金、无居民岛屿使用基金,同时划拨税务机关征收。

  第二,先试点后拉开。自2024年7月1日起,考虑以省(区、市)为单位,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市辖区、计划单列市)开展征管职责分配试点,探索完善征收步骤、职责权限等。,从而全面推进分配工作,学习经验。尚未进行征收管理划拨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拨四项准备工作,从202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收管理划拨工作。

  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转让给税务机关征收后,税务机关应当承担前一年度和后一年度形成的未缴收入及其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集中收缴制度等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征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全额缴纳。已经缴纳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缴纳财政相关资产的,由财政部门按照非税收收入管理方案要求缴纳财政。

  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根据“便民、高效”的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市辖区、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由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基金、无居民岛屿使用基金等非税收入由自然资源部(本级)承担,征管职责划拨后的具体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五、税务机关应当逐一明确财政、生态资源、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划拨职责后的征收步骤,完成“一门、一站、一次”工作缴费,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根据当地的具体研究,可以参照本通知配件流程表确定实际征收步骤。涉及资金划拨的,按流程审批方案。

  六、税务机关征收的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税务机关全国统一信息化方法,使用财政部统一监管(印刷)制的非税收入单据进行规范管理。

  资产进库后需要办理退库手续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缴费人因缴费人误缴或者税务机关误收必须退货的,由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经严格审查并经相关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退款手续;其他情况必须退货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人民银行国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八,除本通知要求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目标、规范、减少、分为、应用、管理等政策将再次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自然资源部门与所有权人签订转让、转让等合同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确保实时共享征管信息。税务机关应当与财政、生态资源、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通过数据共享系统向财政、生态资源、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传达计税、支付等清单信息,确保征管信息的实时共享,账目清晰。与此同时,向财政部门申报征收情况,并附上文字描述材料。

  各级财政、生态资源、税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统一思想意识到中间决策的部署,切实提高政治地位,加强部门合作,产生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的划拨和协调。如果各地在征收管理职责分配试点中遇到重点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应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完善实际征收步骤,指导各地做好分配工作;涉及区域跨部门协调困难的,应及时向平级政府报告,要求当地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配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个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步骤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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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已将土地闲置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划拨税务机关征收。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划拨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税务〔20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拨的有关要求,顺利有序地推进土地闲置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划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自2024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自然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收取,转税务机关征收。2024年7月1日以后(含)征期、下属期限为2024年7月1日前的上述收益,原执收(监缴)单位再次负责收缴和汇算清缴工作。2024年7月1日以后(含)征期、下属期限为2024年7月1日前的上述收益,原执收(监缴)单位再次负责收缴和汇算清缴工作。

  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土地闲置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按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出具缴费凭证。受理后,应立即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较,并负责根据税收方式立即收回。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收益征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税务机关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划拨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机关承担征收入库。

  第四,各税务机关要会同财政、生态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一明确职责分配后的征收步骤,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资金划拨的,按流程审批方案。

  五是税务机关征收土地闲置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全国统一信息化方法,使用财政部统一监管(印刷)制的非税收入单据进行规范管理。

  资产进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由于缴费人误缴、税务机关误收、最终结算需要退款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机关审批退款,由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请。

  七、除本通知要求外,土地闲置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目标、规范、划分、应用等政策再次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税务机关要做好财政、生态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业务交接和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工作,按时完成征管信息的实时共享,通过数据共享系统向财政、生态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传达计税、支付等清单信息。与此同时,向财政部门申报征收情况,并附上文字描述材料。

财 政 部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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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2024年12月,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区域水库移民帮扶基金、排污权转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转让给税务机关征收。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等四项非税收划转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税务〔2024〕58号

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拨的有关要求,顺利有序地推进水土保持补偿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从2024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区域水库移民援助基金、污水排放权转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转让给税务机关征收。征收期限为2024年,所属期限为2024年以上,原执收(监缴)单位再次负责收缴和汇算清缴工作。征收期限为2024年,所属期限为2024年以上,原执收(监缴)单位再次负责收缴和汇算清缴工作。

  上述非税收收入转入税务机关征收后,税务机关应当承担前一年度未缴纳的收入。

  第三,以上非税收收入的征收范围、目标、规范、分类、应用等政策再次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征收职责,促进征收成本的降低。分配后,各财政部门不分配代收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收资金。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收益征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各税务机关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相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一明确职责划拨后的资金划拨方案和征收步骤,促进“一门、一站、一次”的工作支付,不断提高征管效率,优化支付服务,不断增强支付者的幸福感。

  资产进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由于缴费人误缴、税务机关误收、最终结算需要退款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机关审批退款,由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七,地方税务机关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相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和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工作,立即完成征管信息的实时共享,通过数据共享系统向财政等相关部门传达计税、支付等清单信息。与此同时,向财政部门申报征收情况,并附上文字描述材料。

财 政 部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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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拨税务机关征缴。

财政部有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机关的通知

税务〔202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拨的有关要求,顺利有序推进国家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按照“便民高效”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自2024年1月1日起,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水利建设基金转让给税务机关征收。下属期限为2019年基金收入以上,原执收(监缴)单位再次负责收缴和汇算清缴工作。下属期限为2019年基金收入以上,原收(监缴)单位负责收缴和结算清缴工作。二、以上基金转入税务机关征收后,税务机关应当承担前一年未缴纳的基金收入。上述基金征收范围、目标、规范、分割、使用和期限等政策再按现行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征管,确保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纳。第四,因误收、缴费人误缴、最终结算需要退货的,由财政部门受权税务机关办理退货事宜;因收入减少等政策原因必须退货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货管理规定办理。第五,国家税务总局要督促地方税务机关与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和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工作,确保信息在2024年底前基本实时共享。

2024年1月15日

财政部关于划拨税务机关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通知

税务〔2018〕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拨的有关要求,顺利有序推进财政部驻地财政监督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员办公室)收取的部分非税收入项目划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村网络还款资产、可再生资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帮扶基金将由专员办承担。(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支持基金、三峡水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厂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国家留成油收入、原油特别收入分配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前一年应缴未缴纳的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承担。

二是我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资源发展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支持基金、2018年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汇算清缴工作仍由专员办承担,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由税务机关承担。

缴纳义务人或代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关非税收入。申报和支付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到期的第二天为最后一天。如果期限内有超过3天的法定节假日,将根据节假日的数量延期。

第四,税务机关收取的非税收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规范,以及其收入份额和使用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非税收入财政集中收缴等相关规定,向财政缴纳非税收入,并做好申请征缴、统计、缴费检查、扣费回收等工作。对未申报、虚假申请、未按规定缴纳等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根据税务机关全国统一信息化方法,对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单据,应当采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单据进行规范管理。

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应与财政部系统共享数据,立即分享非税收入、纳税、财务票据等详细信息,积极发挥特长,尽快实现非税收入征收清单信息的实时共享。

七、税务机关征收非税收入,财政部受权税务机关因税务机关误收、缴费人误缴、最终结算需要退库的,办理退库事项;因收入减少等政策原因必须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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