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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税务总局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税务总局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

发布日期:2025-03-18 浏览次数:0

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撤销20项税务证明?

  12月28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方便、改善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务院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发放〔2018〕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174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并发布《公告》。随后,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及时解读了《公告》。随后,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及时解读了《公告》。内容如下:

  第一,制定公告背景

  2018年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为落实《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根据2018年11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结合本部门职责,详细清除了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行政规章设置的各种证明事项。〔2018〕174号)有关安排,决定取消一批20项税务证明。

  第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考虑

 (一)决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

  本次决定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168项实际办税事项。从税务行业的角度来看,20项税务证明涉及税收征收一项,涉及税收优惠19项;从证明文件的由来来看,有5项(质量检验证明、中介服务专项报告、不可抗拒事故证明等。)需要专门从第三方获取证明材料。共有15项现有材料(身份证、单位性质证明、房屋及土地所有权证明等)需提交法定证明。);从确认特征来看,涉及评估检验证明的项目有2项,涉及单位性质或资质证书的项目有4项,涉及个人身份证明的项目有2项,涉及产权证明的项目有2项,涉及用途证明的项目有4项,其他实际项目有6项;从涉及的经济主体来看,涉及民营经济的项目有13项,其他主体如本人共有7个项目。

 (二)取消20项税务证明的主要考虑因素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改善服务、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二是切实减少涉及民生和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证明,如中介服务报告、评估检验证明、房屋和土地所有权证明等,切实减少材料规定和成本压力。有效减少纳税时间;第三,以此次清理为契机,进一步改变管理模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经营环境,不断提高税收治理水平。

  (三)撤销税务证明后的替代对策

  取消20项税务证明后,不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其中,部分事项取代政府机构之间的资源共享或内部审查;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直接填写申报表上的相关信息;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自主出示或承诺;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自主保留相关法定证件,以便税务局以后审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措施

  对于取消的税务证明,税务局应积极采取风险控制、大数据管理、信用管理等形式,加强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措施

  对于取消的税务证明,税务局应积极采取风险控制、大数据管理、信用管理等形式,加强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后续审查可以采取抽查的形式,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查,税务局的审查责任不能转移给经营者。探讨通知承诺制度的实施,加强对行政相对人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惩。

  公告实施时间三、公告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告之日起停止公示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上述证明事项所涉及的行政规定,按程序修改后再公布。

 

 附:

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税务总局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税务总局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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