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19 浏览次数:0
普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分录(普通纳税人加计抵减会计分录)
01加计抵减实例和会计分录
例:2019年4月,我的普通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加计抵扣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10万元,都是允许扣除的进项税。
问题:四月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的应纳额?
增值税的具体缴纳?
如何处理加计抵减额的帐务?
回应:4月份增值税加减额=10万元*10%=1万元=1万元
应纳税=31-10=21万元
特别缴纳增值税=21-1=20万元
会计分录:
首先,计提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入:应缴税-应缴增值税(转移未缴增值税)21万元
贷款:应纳税-未缴增值税 21万元
计提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款:应纳税-未缴增值税 21万元
贷: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02获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正常解决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允许扣除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维修、维修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或房地产在建项目,按应计入相关成本或财产金额,借记“在途材料”或“原材料”、库存产品”、“产品成本”、“无形资产”、“固资”、“在建工程”、本月已认证的“期间费用”等科目可以抵扣增值税,借记“应纳税-应纳增值税(进项税)”学科,按本月未认证可抵扣增值税,借记“应纳税-待认证进项税”学科,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款”、“应付票据”、存款等科目。如果原增值税发票已经核实,应根据税务局出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原增值税发票没有核实,应先退还税票,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原增值税发票已经核实,应根据税务局出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原增值税发票没有核实,应先退还税票,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是采购等业务进项税不可抵扣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加工、维修、维修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用于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消费等。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其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科目,借记“应纳税-待认证进项税”科目,借记“存款”、“应付款”等科目,经税务局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科目。
3.自2019年4月1日起,经营者按2年抵扣房地产或房地产在建项目的进项税。上述规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税收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自2019年4月1日起,经营者按2年抵扣房地产或房地产在建项目的进项税。上述规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允许扣除的金额,借记“应纳税-应纳税增值税(进项税)”学科,借记“应纳税-待扣除进项税”学科。
货物等已经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但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且未付款的,应当按照货物清单及相关合同协议中的价格在月底暂估入账,增值税进项税无需暂估入账。下个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额度。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或财产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产品”、“固资”、“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借记“应付税-应付增值税(进项税)”等科目,按应付金额借记“应付款”等科目。
购买者作为义务人的会计处理。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制度,如果海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发生应税行为,在中国没有配备经营机构,则以买方为增值税义务人。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地区一般纳税人,按应计入相关成本或财产金额,借记“产品成本”、“无形资产”、“固资”、对于“期间费用”等科目,借记“应纳税-进项税”学科(一般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代缴的增值税。借记“应付税-代缴增值税”学科。实际缴纳代收代缴增值税时,按照代收代缴的增值税金额,借记“应缴税-代缴增值税”学科,借记“存款”学科。
03缴纳增值税的具体时间差异如下:
1.抵减前应纳税额等于零的,本期可抵减所有结转下期抵减,不做会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2.抵减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超过本期可抵减额的,本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金额全额从抵扣前应纳税额中抵扣;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纳税-未缴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借记“存款”科目,按本期可抵扣“其他收入”科目。
抵减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本期可抵减抵减额的,以本期可抵减抵减额抵减额为零。
3.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本期可抵扣的,本期可抵扣的应纳税额可抵扣至零。未抵扣的当期可抵扣附加抵扣金额,下一期结转继续抵扣。
按照应纳税额借记“应纳税-未缴增值税”等科目,按加计抵减金额借记“其他收入”科目。另外,当期未抵扣的可抵扣额,不做会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政策依据1.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可以用《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讲解相关问题。
近日,我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第39号海关总署公示,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要求“从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经营者按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10%,抵扣应纳税额”。现在要求可以使用《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会计会计)〔2016〕22号)有关问题的说明如下:
生产、生活服务业经营者在取得资产或者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缴纳增值税时,应按应纳税额借记“应纳税-未缴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存款”学科,按加计抵减金额贷记“其它收益”学科。
2.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起,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经营者按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10%,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增加抵扣政策)。
(一)本公告所指的生产生活服务经营者,是指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的纳税人,其销售额占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四项服务)的50%以上。
(1)本公告所指的生产生活服务经营者,是指给予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的纳税人。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财税和税务),四项服务的实际范围〔2016〕36号发布)实施。
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开业,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从2019年4月1日起使用增减政策。
纳税人于2019年4月1日后开业,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销售额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使用增减政策。
经营者明确可以使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初不再调整,下一年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经营者可以记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金额,可以在本期明确可用的加计抵减政策一并记提。
(二)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提取本期增加抵扣金额。根据现行要求,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能记得增加抵扣金额;记得增加抵扣金额的进项税,按照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需要在进项税额转出期间相应减少增加抵扣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增加抵扣金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10%
本期可抵扣附加抵扣金额=上期最终附加抵扣余额 本期增加抵扣金额-本期减少增加抵扣金额
经营者应按现行要求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中的应纳税额(以下简称抵扣前应纳税额),下列情形加计抵减不同:
1.抵减前应纳税额等于零的,本期可抵减所有结转下期抵减额;
2.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超过本期可抵扣额的,本期可抵扣额全额从抵扣额前应纳税额中抵扣;
3.抵减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本期可抵减的,本期可抵扣加计抵减金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下一期结转继续抵减。未抵减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下一期结转继续抵减。
(四)经营者出口商品劳务,产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于加计抵减政策,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记提加计抵减。
经营者兼营出口商品劳务,产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区分不能提高计抵扣额的进项税,按下列公式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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