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21 浏览次数:0
新出租标准转租会计处理(转租会计分录)
在新的租赁标准下,转租方首先要区分,转租行为属于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
第一,转租人的会计处理标准
(一)转租人根据经营租赁解决办法
这个解决方案很简单,租期分期确定租赁收入,而不改变原租赁的相关计算。
二是转租人根据融资租赁解决办法解决
终止确认与原租赁相关且转让的转租承租人使用权资产,确定转租投资净额;
将使用权资产与转租投资净额之间的差额确定为损益;
在资产负债表中保留原租赁的租赁负债,债务代表应对原租赁出租人的租赁支付金额。中间出租人不仅要确定转租期内的租赁收入,还要确定原租赁的利息支出。
二是转租人产生融资租赁的实际会计处理分录
1. 转租人出租财产
按照租赁标准正常解决,确定使用权资产:
借入: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融资费用尚未确定
贷款:租赁债务——租用支付额
二是转租期内
(1)转租逐步发展
借入:应收融资租赁资金—— 租用收款额
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
贷款:使用权资产
应收融资租赁资金——未能实现融资收益
资产处置损益(可贷可贷)
在确定转租融资盈利时,
借: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资金—— 租用收款额
借入:应收融资租赁资金——未能实现融资收益
贷款:其它业务收入
3. 后续计量租赁负债,仍然需要正常的确定
借贷:租赁债务——租用支付额
贷:存款
借款:会计费用/在建项目等科目
贷款:租赁债务——融资费用尚未确定
第三,政策依据
1. 第21号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18年12年修订)
2.《第21号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应用指南(2019)
第四,其他常见问题
原租为短期租赁,并且转租出租人按照租赁标准第三十二条对原租用进行简化处理,转租出租人应当将转租分类为经营租赁。
2. 转租的列报
原租赁及其转租同一标的资产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形成的风险开放,不同于单一租赁应收款净额或租赁负债形成的风险开放。因此,公司不能以净额为载体列出转租。除非达到《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二十八条关于冲抵金融资产负债的规定,转租出租人不得冲抵与原租赁及其转租相同租赁资产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以及与原租赁及其转租相同租赁资产相关的租赁收入和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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