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24 浏览次数:0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分录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材料,受托人取货时,受托人代收代缴税款(受托人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除外).委托加工材料取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当先收取代缴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借记”加工材料的委托等科目,贷记”应付款”、”存款”等待科目;委托加工材料取回后继续生产的,按照规定允许扣除的,按照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缴税款–消费税应缴”学科,贷记”应付款”、”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处理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与应税消费品的分录及区别。
应税消费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要求在生产、销售、移交、进口时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产品主要有五种类型:
首先:一些独特的日用品,如盲目消费,会对人类健康、公共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如烟、酒、鞭炮、烟花、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二是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珍贵饰品及珠宝、高档手表、护肤品、高尔夫及球具等;
类别三:游船、汽车、摩托车等高能耗和高档消费品(汽缸容量在250mL以上);
类别四: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日用品,例如成品油等;
第5类:具有一定财务价值的商品,例如轮胎等(已于2014年12月1日终止征缴).
非应税消费品是指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委托加工材料处理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入:委托加工材料—-(加工费 辅助材料)贷款:应缴税款-应缴消费税银行储蓄/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材料处理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借入:委托加工材料—-(加工费 辅助材料贷款:存款/应付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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