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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缴纳印花税的处罚(2024年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3-24 浏览次数:0

未按时缴纳印花税(2024年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第一条常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书写并接受本条例的证据,是指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证据。

上述凭证,无论是在中国还是海外书立,都要按照规定贴花。

第一条常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中国各类企业、工作、机关、团队、军队及其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等经济组织,以及在华机构等人或单位。 但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等经济组织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全额抵扣。

第三条规定第二条所述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四条第二条常说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与其他相关合同法规订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担保法》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协议、合同、合同、票据、确认单等具有合同效力的名称的凭证。

第5条第2条所述的产权转移文件,是指交易、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人或单位产权的文件。

第6条第2条所述的运营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描述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财务会计帐簿。

第七条税率表中描述的资金账簿是指乘载固定资产原值和现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录固定资产原值和现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每个列表分类帐簿。

第八条记述资金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现有营运资金总额贴花后,未来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应当按照规定贴花。

第九条税目税率表中有明确的流动性,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10条印花税仅对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凭证和财政部明确纳税的许多凭证进行纳税。

第十一条第四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复印件或者复印件免征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其复印件或者复印件对外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存款的免征印花。

将团本或抄本视为原件使用的,应另贴印刷。

第十二条规定第四条常说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指养育孤老残废的社会福利企业。

根据第四条第(3)款规定,第十三条对下列凭据免征印花税:

我国指定回收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本人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免息、贴息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向我国政府和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合同。

第十四条第七条规定,书立或者收到时贴花,是指合同签订时贴花、书据立据、账簿打开时贴花、文件收到时贴花。

如在海外签订合同,需在中国使用中贴花。

第15条第8条常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具有直接权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税收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当事人。

当事人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责任。

第16条产权转让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少贴,书据持有人应承担补贴印刷。以合同方式签署所立书据的,应由拥有书据的多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第十七条同一凭证适用于不同的税收税率,因为它们携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事项。如果各自记述金额,可以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求和后按总税贴花;如果没有记述各自的金额,则按照税率较高的记税贴花。 第十八条 未标明金额的,按照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按照凭证中描述的金额和中国品牌价格计算金额;如果没有国家品牌价格,应纳税额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然后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

第十九条应纳税凭证中提到的总金额外国货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凭证书立当日发布的外汇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20条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当立即销户。如果经营者有印章,盖上印章销户;如果经营者没有印章,可以用钢笔(圆珠笔)画几个横线销户。销户标志应与骑缝交叉。骑缝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和印花税票之间的接缝。

第二十一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当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填写缴费书或者完税证明,将其中一份贴在凭证上或者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填写完税标志,代替贴花。

第22条同类型应纳税凭证,需要经常贴花的,应当按时向当地税务局申请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应当向审批归纳印花税的部门颁发汇款许可证。纳税时限由地方税务局明确,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所有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当填写税务局指定的汇款戳记、序号并装订成册,然后盖章销户,存储备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贴有印花税票的人,都不能申报退税或抵消。

第25条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纳税凭证。证件的保存期限,凡我国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其它证件应在履行完成后保存一年。

未按期缴纳印花税的处罚(2024年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26条经营者不能确定凭证是否应纳税的,应当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局进行鉴别。

如果经营者与税务局发生关于凭证特征的争议,应当核对该凭证,请示上一级税务局核准。

第二十七条规定第十二条经常提到的发放或者申请应纳税凭证的部门,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的单位和公证、公正等相关事项的部门。

第二十八条第十二条规定,承担监管经营者合法纳税的义务,是指分发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部门对以下纳税事项进行监管:

1.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经粘贴印刷;

粘贴印花是否全额;

粘贴印花是否按规定销户。

对于未完成上述纳税手续的,应催促经营者现场贴花。

第二十九条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准,分为一角、二角、伍角、一元、二元、伍元、拾元、伍拾元、一百元九种。

第30条印花税票为商业票据,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实际管理条例进行严格要求。

第31条印花税票可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并由税务机关支付5%的销售额。从实征印花税中获得付款。

第32条所有代销印花税票的人,应当先向当地税务局申请代销,必要时应当提供担保人。经税务机关调查批准后,应与代售人员签订代售合同,并颁发代售许可证。

未按期缴纳印花税的处罚(2024年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代销商出售印花税票所得的税款,应当存入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局报告,或者填写专用缴款书,向银行缴纳。不能逾期未缴或挪作他用。

第34条代销商收取的印花税票和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害,应当负责赔偿。

第35条代销商领取的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他人代销或转让到其他地区销售。

第36条税务局应当定期对代销商代销印花税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销售人员必须详细地给予印花税票,不得拒绝。

第37条税务机关应当对印花税进行检查。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提供税务检查证明。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38条税务人员破获违反规定要求的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如果需要带到凭证,应出具收据,交给被检查人收据。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局批准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印花税的,税务局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另收5%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经营者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汇款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销售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销售资格。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不按规定贴花躲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揭发。经税务机关核实处理后,他们可以按规定奖励举报人,并对他们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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