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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处理会计案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两种方式)

发布日期:2025-03-24 浏览次数:0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处理会计案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两种形式)

两种形式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用于非直接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般而言,取回后用于持续生产和以高于受托方的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是两种常见的情况,即非直接销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在两个前提下存在一些细微差别,为详细描述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各自举例如下:

  实例1:2019年5月,A企业购买原材料,支付5万元的未税加工费,委托B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包括6500元的进项税。其中,原材料进项税26,000元,未税费200,000元。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应缴纳4万元的消费税,取回后完成对外销售。消费税、销项税和销售不含税价格分别为5万元、6.5万元和50万元。同时,A公司在回收过程中支付来回运费2万元(未税),进项税1800元。假设B企业类似应税消费品的未税价格为40万元,因为取回后的销售价格高于类似应税消费品的价格,根据现行税法的要求,上述销售行为属于非直接销售。因此,A公司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并允许扣除B公司已缴纳的消费税。

  A企业在购买材料时,借记的详细会计处理学科分别是“应缴税款”——应缴纳增值税和“原材料”,贷记学科应给予“银行储蓄”,金额分别为26,000元,22.6万元。委托加工材料发出时,A企业详细会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分别为“委托加工材料”和“原材料”,金额均为20万元。在支付加工过程中,A企业详细的会计处理如表1所示:

  企业取回委托加工材料时,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分别为“库存产品”和“委托加工材料”,金额均为27万元。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应缴纳差价消费税,计算出应缴纳的消费税为5万元(50*10%)。缴纳税费时,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分别为“税及附加”和“应缴税款”。——“应付消费税”,金额均为5万元。企业A需要计算相应的增值税,扣除公司已经收取和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可得的增值税为3.07万元,缴纳税费时详细会计处理的借记科目为“应缴税款”。——增值税(已缴税款)和“应缴税款”——应付消费税”,贷记科目为“银行储蓄”,金额分别为3.07万元(6.50-0.65-2.60-0.18)、10,000元(5-4)和4.07,000元,同时A公司必须对销售费用进行结转,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的详细会计处理分别是“主营业务成本”和“库存产品”,金额均为270,000元。

  实例2:2018年1月,C公司委托D企业加工一批商品,分别为6800元、4万元和10万元,分别是增值税、支付加工费和原材料费。

  实例2:2018年1月,C公司委托D企业加工一批商品,增值税、支付加工费、原材料费分别为6800元、4万元、10万元。加工期间,D企业收取消费税累计6万元,D公司不出售类似的日用品。货物收回后,C公司将其用于持续加工,最终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取回后用于持续生产,根据现行税法的要求,上述销售行为属于非直接销售,因此C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并允许扣除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材料发出时,C公司详细的会计处理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分别为“委托加工材料”和“原材料”,金额均为10万元。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增值税和加工费时间,C公司详细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款:应付税款——缴纳消费税6(计税价格20*30%)

  应交税金——0.68应缴增值税

  委托加工材料4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处理会计案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两种方式)

  贷款:银行储蓄10.68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处理会计案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两种方式)

  当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竣工验收入库时,C公司的会计处理应借记“库存产品”,借记“产品成本”。因为D公司没有出售类似的日用品,所以计税价格=(加工费 材料成本)÷(1-比例税率)。因为D公司没有出售类似的日用品,所以计税价格=(加工费 材料成本)÷(1-比例税率)。可以详细计算,构成计税价格=(10) 4)÷(1-30%)=20(万元)。最后,C公司以30万元未纳税的价格出售。获得收入时,C公司会计处理的借记科目应给予“银行储蓄”,贷记科目应分别为“应纳税”。——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收入”,同时需要结转成本,详细的会计处理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借记“库存产品”。由于最终市场价格远高于构成计税价格,C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可以详细计算为9万元,具体会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分别为“税及附加”和“应缴税款”。——“应付消费税”,金额均为9万元。在此基础上,C公司本期应缴纳消费税3万元,缴纳时会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分别为“应缴税款”。——应付消费税和“银行储蓄”,金额均为3万元。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处理会计案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两种方式)

  二是用于直接销售的会计处理

  财政法律[2012]8号文明规定,受托人以低于受托人的计税价格出售,即直接出售。现行税法规定,在取回后立即销售的情况下,在供应时代代收代缴消费税销售时不再缴纳。

  例3:E卷烟厂于2018年5月委托F公司加工烟丝,原料烟草累计50万元,均来自E卷烟厂。取回烟丝后,E卷烟厂立即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售。E卷烟厂在加工过程中支付了27万元的加工费,E公司没有出售类似的日用品。假设E卷烟厂的消费税率为30%,商品的增值税率为17%。与非直销不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当原材料出来时,E卷烟厂详细的会计处理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分别为“委托加工物”和“原材料”,金额均为50万元。在支付加工费和F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时,详细的会计处理如表2所示:

  因为F公司没有出售类似的日用品,所以计税价格=(27 50)÷(1-30%)=110(万元),在此基础上,可计算出33(110*30%)代收代缴消费税。加工烟丝入库时,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的详细会计处理应分别为“库存产品”和“委托加工材料”,金额均为110万元。取回烟丝后,立即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售。消费税不需要在现行税法下计算。销售时详细的会计处理借记科目为“银行储蓄”,贷记科目为“应缴税款”。——销售烟丝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110*17%,应缴增值税和“营业收入”分别为128.7万元、18.7万元和110万元。与此同时,E卷烟厂必须对成本进行结转,具体会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分别为“主营业务成本”和“库存产品”,金额均为110万元。  现行税法下的应税消费品在流通某一阶段纳税后,其他环节不再纳税,消费税的纳税阶段相对简单,主要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等方面纳税。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消费税在加工过程中已经计税,公司在立即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符合现行税法生产经营阶段只征收一次的原则。然而,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是很少见的,因为公司的税后利润在不加价销售的情况下为0。对企业而言,公司一定不会考虑这种盈利为0的销售方式。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公司通常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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