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25 浏览次数:0
退税是否属于税收优惠对策(出口退税是否属于税收优惠)
首先,案例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外贸代理出口协议》,委托B公司代理出口贸易。
B公司所在地税务局,对B公司进行出口退税延期确定。对于延迟退税的损害,A公司和B公司发生了争议。经过仲裁裁决,A公司应向B公司退还B公司预付款且尚未退还的税款。
对于税务局作出的延迟办理出口退税,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税务局是B公司延迟出口退税确定的行政相对人,B公司不是行政相对人,A公司不是行政相对人,也不是利益相关人,A公司起诉主体不合格,不立案。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税务局做出延迟出口退税的决定,导致上诉人A公司无法如期获得退税权益,这对上诉人A公司的财产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他们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利益相关者,依法享有上诉权。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命令上诉人A公司所在地法院立案。
第二,利益相关者?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税务局对B公司进行了延迟办理出口退税确定,B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是A公司是否是行政法保障的利益相关者,值得探讨。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描述(法释)〔2018〕1号)第十二条列出了属于“利益关系”的几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益关系’:(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或公平交易权的;(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增加为第三人的;(三)规定行政单位追究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四)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撤销或者变更;(五)向行政机关投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单位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六)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况。”
很明显,这一法律规定并没有解释“利益关系”的含义。”
显然,法律规定并没有解释“利益关系”的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制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符合以下标准,应当认定利益关系存在:原告主张的必须是权利或者类似的权利;利益属于原告;利益是实际存在,不是主观想象;原告主张的权益受到行政法规的维护。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认为利益的本质是退税权益,它是根据有效的仲裁文件从B公司传递给A公司的;这种权益的损害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A公司主张由B公司继承的退税权益受行政规章保障。
关键是有效的仲裁文件明确了A公司财产权益延迟出口退税决定的实际影响。当退税权益由B公司传递给A公司时,具体利益相关者-A公司被列入原告范畴。也就是说,退税权益完全转移给A公司后,B公司不再与延迟出口退税确定有本质利益关系,退税是否不再危害B公司的权益,税法保障的退税权益已经传递给A公司。因此,A公司属于行政法保护的利益相关者。
第三,过程性行政行为?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描述(法释)〔2018〕1号)第一条建立“(6)准备、讨论、研究、层报、咨询等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于过程性生活具有准备性、阶段性和流程性的特点,一般不会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也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出口退税是一种税收优惠对策,申请出口退税是出口企业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税务局直接向B公司做出延迟出口退税确认,使B公司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出口退税手续。根据有效诉讼的裁判文件,A公司的退税权益从B公司转移到A公司,导致A公司资产减少、成本上升等问题,对A公司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延迟办理出口退税并不是一种过程性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短暂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短暂控制,以劝阻违纪行为,避免证据损害,防止危害,控制风险扩张。”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保护性、限权性、暂时性等特点,并不一定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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