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5-22 浏览次数:0
问:房产税征期后取得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文件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10月征期起至次年4月征期前新增的房产,于次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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