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国家税务总局确立了小微利公司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相关问题的实施
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公司普惠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说明了小微利公司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相关问题。具体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起,小型微利公司年应纳税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征25%的应纳税额,按20%的税率纳税;年应纳税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征50%的应纳税额,并按20%的税率纳税。
小微利公司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无论是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2、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公司,是指从事中国非限制性、严禁性领域、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事人数不超过300人、财产总额不超过51696万元的企业。
三、小微利所得税按季度统一预缴。
预缴所得税时,根据今年至今日申请隶属期的最终情况,暂时区分小型微利公司的总资产、员工人数和年度应纳税额指标。其中,将《通知》第二条中的“年度季度平均值”计算公式与总资产和从业人数指标进行比较,计算截至今日申请隶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额指标暂按截至今日申请隶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规范区分。
四、原不符合小微利公司条件的企业,在年中预缴所得税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区分符合小微利公司要求的,享受小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今年前期因不符合小微利公司标准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后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本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所得税的公司,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区分符合小型微利公司要求的,从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调整至季度预缴申请。一旦调整,今年将不再改变。

5、小微利公司在预缴和最终结算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知识享受小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实施批准应纳所得税收取的公司,必须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要求减少定额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向公司报告调整情况。
7、公司在提前缴纳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最终结算缴纳所得税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完成后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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