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国家税务总局:扩大一般纳税人自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通知》,解释了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证纳税人范围等相关事项。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一般纳税人自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宣布2019年第8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适用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方便经营者出具和使用增值发票,确定扩大一般纳税人自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范围,扩大注销增值发票验证纳税人的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是扩大一般纳税人自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范围。住宿、认证咨询、建筑、工业、数据通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将普通纳税人自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到租赁和商业服务、科研和技术服务、居民服务、维护等服务。上述8个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经营者”)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应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经营者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其取得的房地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试点经营者应当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应按3%、5%的征收率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可用)第二栏和第五栏“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今日数”相应栏。
二、扩大增值发票撤销验证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发票验证纳税人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收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相同)后,可以申请增值税发票选择确定平台查询,选择申请税收抵免、出口退税或代理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州、市辖区、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明确并公布了增值发票选择确定平台的登录地址。
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增值发票验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8年第31号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6年第23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8年第31号变更)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外建设服务等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6年第69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宣传2018年第31号变更)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增值税发票应用分组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6年第71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发票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8年第31号变更)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发票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8年第31号变更)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信用评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8年第8号)第四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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