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税务清算需要什么信息?
1、使用免税企业合作
(1)一般规定:
公司合并时,各方应按以下要求解决:
①合并公司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接受合并公司各类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②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应当按照结算办理所得税。
③合并公司的损失禁止在合并公司结转填补。
(2)特殊税务处理:
公司合并,公司股东合并时取得的企业股东股份支付金额不低于85%的交易支付金额,及其同一控制不需要支付对价公司合并,可考虑按以下要求解决:
①合并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公司原有的计税基础为准。
②合并公司在合并前继承有关所得税事项。
③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损失金额=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截至今年年底,中国发行的国债利率最长。
④由于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明确,被合并企业股东获得合拼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明确。
2、转让损失企业填补所得
允许扣除企业所得税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具体处理和转让上述财产过程中发生的有效损失(以下简称具体资产损失),以及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定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在企业亏损发生前,新成立的公司成立后确认资产损失,使原企业亏损成为新成立的公司亏损。
例:a公司账目存货1000万,其中800万是到期无价值存货,净资产2000万,公允价值500万。b类似于a公司的经营业务,b公司预计下年总资产将达到1000万。如果b公司回收a公司,a公司股东将获得b公司5%的股权。特殊税务处理符合要求的,合作不纳税。b公司回收a公司后记提存货损失800万,可减少200万所得税(800*25%)。同时,原a公司股东获得B公司5%的股权税基础为2000万元。如果他们出售这部分股票,成本可以扣除2000万元,远远超过合作时的公允价格500万元,也可以避税。
3、根据分享享享受流转税优惠
对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增值税率和免税率,可以分开。
在生产过程中收取消费税的批发可以分立,以降低价格。

4、企业债务重组
(1)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要求解决:
①以偿还债务的非货币资产,相关资产的收益或损失应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偿还债务两项业务。
②产生债权转股权应分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定相关债务清偿的收益或损失。
③借款人应当根据收到的债务清偿金额小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定债务重组收入;债务人应当根据收到的债务清偿金额小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定债务重组损失。
④原则上,债务人的所得税纳税事项是一致的。
(二)企业改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采用特殊的税务处理要求: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延迟纳税为主要目标。
②部分资产或股权的收购、合并或分立比例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比例。
③公司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财产原有的实际生产经营。
④重组交易对价涉及的股份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比例。
④重组后12个月内,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不得转让取得的股份。
(3)企业重组同时符合要求的,交易各方应当在交易中进行股权支付部分,特殊税务处理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企业债务重组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公司原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记录。
公司产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定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为基础,明确相关债务的清偿所得或损失。公司其他一些所得税事项保持一致。
(4)能将“偿还债务的非货币资产”、“债权转股权”转变成“符合税务处理的特殊性以避税的形式。
5、调整企业清算日期
(1)有关规定
①清算收入-结算公司
公司所有资产可以实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资产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偿还损益后的余额,为清算收入。
公司应先全部结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收入。
②剩余财产-对股东
公司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成交价格扣除清算费、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还清所得税、上一年度欠税等税款,偿还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剩余财产可分配给用户。
被清算公司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金额相当于被清算公司总利润未分配,累计盈余公积按股东所占股权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定为股息所得;剩余财产扣除股息收入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应当确定为股东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公司股东从被清算公司分配的财产,应当按照可变现价值或者实际成交价格明确计税基础。
(2)改变结算日期:如果企业在清算前仍有利润,清算收入为亏损,可以将清算期间发生的一些费用转移到结算前。
6、收购公司资产
资产收购是指企业(以下简称转让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转让公司)实质性经营资产的交易。转让公司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搭配。
(一)公司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买卖,相关交易按下列要求解决:
①被收购人应当确定股份、财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②以公允价值为载体,明确收购人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③原则上,被收购企业的所得税事项是一致的。
(2)企业改制合乎文中的“4”、(2)”,交易双方和交易中的交易对象股权支付部分,特殊税务处理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资产收购,转让企业收购的财产不少于转让公司全部资产50%,当资产收购产生时,受让企业股权支付不少于其销售支付总额85%,可考虑按以下要求解决:
①转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当明确转让资产的原计税基础。
②转让企业取得转让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明确转让资产的原计税基础。

(3)在公司资产收购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用免税方式延迟纳税。
7、公司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收购企业的控制。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搭配。
(一)公司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买卖,相关交易按下列要求解决:
①被收购人应当确定股份、财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②以公允价值为载体,明确收购人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③原则上,被收购企业的所得税事项是一致的。
(2)企业改制符合文章“4)、(2),交易方并对交易进行交易股权支付部分,特殊税务处理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收购股权时,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少于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收购企业在收购股权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少于其总交易支付金额的85%。可考虑按以下要求解决:
①被收购企业股东获得回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由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由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③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原始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一致。
(3)在公司股权收购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用免税方式延迟纳税。
8、企业免税分立
分立是指企业(以下简称分立公司)将部分或全部财产出售给现有或新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分立公司),分立企业股东取得分立公司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分立。
(一)企业分立,各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解决:
①分立公司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分立财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②分立公司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资产计税基础。
③当被分立公司继续存在时,股东获得的对价应视为被分立公司公司分派予以处理。
④当被分立公司不再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应当按照结算解决所得税。
⑤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损失不能相互结转填补。
(2)企业改制符合文章“4)、(2),交易方并对交易进行交易股权支付部分,特殊税务处理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企业分立时,被分立公司全体股东按原占股比例取得被分立公司股权。被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不改变原有的本质生产经营,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被分立企业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其总交易支付金额的85%。可以考虑按照以下要求解决:
①分立公司接受分立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明确分立公司原有的计税基础。
②被分立企业分立的财产对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公司承担。
③被分立公司未超过法定填补期限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财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分配,由分立公司再次填补。
④被分立公司股东取得被分立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新股”)的,应当部分或者全部放弃被分立公司原持有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当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为基础。如果不需要放弃“旧股”,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选择“新股”的计税基础: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明确为零;或者将分立企业分立的净资产占分立公司所有净资产的比例,先减少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减少的计税基础平分为“新股”。
Copyright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