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标准全新)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规定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核实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局。
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法律、公平、公布、及时、方便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塑造执政意识,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纠正错误,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

第五条,
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要求范围内,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有害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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