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国家税务总局:经营者享有“六税一费”优惠实施材料保留备查管理模式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报道,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税务执法方法、推进“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经营者和缴费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压力。《公告》确定,城市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相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模式。
实际公示事项如下:

1、经营者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待遇,实行“独立识别、申请享受、保留相关资料备查”的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经营者根据实际政策要求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二、经营者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保留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税务局按照我国税收法规、法规、法规、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六税一费”进行减免税后管理。不应享受减免税的,应当按照规定追回已享受的减免税,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城市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难减免税不适合上述规定,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第77号,印花税管理规定(试行)公布, 2018年第31号变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8年第31号变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除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8年第31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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