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税务局关于免税资格审查和评估(如何办理免税资格认定)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税务分局、检查局:
为进一步管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根据财政部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财税〔2018〕13、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与管理相结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经当地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机关批准成立或者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与《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相比,进行个人评估(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个人评估表》,见附件1,相同)。符合条件的,可在季度申报截止日期(申请截止日期为季度完成后第一个月15日,以下简称“申请截止日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资格(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相同),并提供《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填写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3,相同)。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报告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企业。税务机关对申请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审查,对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企业,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非营利组织享有免税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并在市税务局网站(网站: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上公布。
经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或者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比较《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个人评价。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资格,并提供《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税务机关审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会签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会签结果回应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区财政局将经审核评定的名册(含纸质、文件)复制至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备案。审批评定名单已在市区两级税务局网站上公布。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查

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免税资格审查。
通过期满审查的非营利组织,应当确定其继续享受免税资格;期满不申请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自动失效。审核结果已在市区两级税务局网站上公布。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查
税务机关收到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变更报告,在税收政策实施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有免税资格要求的通知,需要及时报批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税务单位审查(其中: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转移,由转移地税务部门负责,相同)。
对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确定其继续享受免税资格;对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取消免税资格。税务机关、区财政局将核查结果(包括纸质和文件)抄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备案。验证结果已在市区两级税务局网站上公布。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变更
非营利组织名称变更,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免税资格认定。
五、撤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撤销,由审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税务机关执行。各税务单位应当加强与平级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沟通,发现非营利组织有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免税资格,经营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程序,批准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核对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定取消资格,取消结果在市两级税务局网站上公布。各区税务单位应当先撤销结果(包括纸质和文件),并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备案。

本通知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通知(沪财税〔2014〕72号)同时废止。
配件: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个人评价表
2.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3. 申请提交材料的细节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9日
讲解
了解《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
一、《通知》的关键政策要求是什么?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通知结合城市实际情况,优化完善当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相关操作步骤,明确职责分工、申报流程、后续管理等关键税务相关要求,确保非营利组织税收减免政策的合理实施。关键政策要求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程序,包括城市两级税务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审批程序;二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查、验证、变更、撤销;三是发布相关申请材料表;四是按规定废除上海财税〔2014〕72号文。
2、当地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免税资格的地方非营利组织必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可填写《通知》后附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个人评估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申请提交材料清单,并以此作为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学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自有资金及应用、慈善活动及非营利活动清单;
(五)上一年度工资状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员工整体平均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占总支出比例、关键员工工资信息(至少包括前10名员工);
(6)上一年度合格中介服务公证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学校上一年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或非营利性活动材料;
(八)财政、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成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提供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材料和第(4)项、第(5)项规定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第(6)项、第(7)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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