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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税率2024(城建税率2024)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2024城建税率(2024城建税率)

中国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税务总局公示2024年第2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市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明确方法的通知》(2024年第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建税以经营者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为基础。

  按照规定实际缴纳增值税,是指经营者按照增值税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要求计算应缴纳增值税的金额,加上增值税免税额,扣除后立即减少增值税税和期末退税(以下简称退税)。

  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是指经营者按照消费税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要求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扣除立即减少的消费税后的金额。

  因进口货物或者境外人员或者单位向地区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应当缴纳的两项税款不予缴纳。

  经营者自收到退税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从城建税基中扣除。

城建税税率2024(城建税率2024)

  留扣退税只能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立的城建税基础上扣除。当期未扣除的余额,在今后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再次扣除。

  二、二。对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变更,按照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建立的城市建设税收计算基础,允许扣除未扣除的退税。

  3、对增值税免税征收的城市建设税,经营者应当在税务局批准的下一个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城建税经营者在市区、县、镇、不在上述地区可以使用不同的税率。城市、县、镇按行政区划明确。

  行政区划变更的,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市建设税率可以自变更当月起使用,纳税人应当在变更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按照新税率申报缴纳。

  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同时缴纳两税。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必须在同一缴纳地址、同一缴纳时间内缴纳相应的城建税。

  以委托代征、代收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形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上述代收代缴,由于海外人或者单位向地区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没有代收代缴增值税。

城建税税率2024(城建税率2024)

  六、因经营者多缴纳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二税先征后退,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除另有规定外,不退还二税附征的城建税。

  七、城建税征收管理等事项,比较两税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同时列出废止文件和条款。

  特此公告。

  附件:废文件及条款清单

我们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8月31日

有关《我们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理解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建设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市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在解释如下:

一、为何制发《公告》?

2024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城建税法》将于2024年9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税法实施的准备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和建设税收计算依据的公告》。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室和国务院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税收征管工作,明确城市建设税实施中的重点难题,便于相互征收和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梳理现行规定和做法的前提下发布了《公告》。

第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共8条,明确以下征收管理事项:城市建设税收基础确定标准、城市建设税收基础增值税扣除标准、增值税免税申报时间、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可用时间、城市建设税和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具体规定等。

如何确定城建税计税基础?

根据《城建税法》等相关政策,城建税的计税基础是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两项税款。

  按照规定实际缴纳增值税,是指经营者按照增值税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要求计算应缴纳增值税的金额,加上增值税免税额,扣除后立即减少增值税税和期末退税(以下简称退税)。

  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是指经营者按照消费税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要求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扣除立即减少的消费税后的金额。

实际计算公式如下:

城建税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经营者按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要求计算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免税-立即减少增值税-保留退税

  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经营者按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要求测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款-立即减少的消费税税款

【例1】2024年10月,位于某一城区的甲方企业(城建税率为7%)申报期,享受立即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括退税、退税、相同)后申请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批准增值税免税10万元(涉及出口商品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退税5万元,公司10月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税:

(50 6 4-5)×7%=3.85(万元)

【例2】位于某县的乙公司(城建税率为5%)在2024年10月申报期内,享受立即减免增值税优惠后申请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立即减免消费税优惠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公司10月份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90 30)×5%=6(万元)

四、两税全部纳入城建税基础吗?

不是。

不是。经营者因进口货物或者境外人员或者单位向地区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项税款,不纳入城建税基础,不需要缴纳城建税。

【例3】位于某城区的A企业(城建税率为7%)于2024年10月申报期内,申请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其中进口货物产生增值税50万元。公司10月份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100-50)×7%=3.5(万元)

五、城建税计税基础上扣除留抵退税额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经营者自收到退税之日起,应当在今后的纳税申报期内从城市建设税基础中扣除。

  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立的城建税计税基础,只允许扣除留抵退税额。当期未扣除的余额,在今后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再次扣除。

  对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变更,按照一般税收计算方法确立的城市建设税收计算基础,允许扣除未扣除的退税。

【例4】2024年9月,位于某城区的甲方企业(城建税率为7%)收到200万元的增值税退税。2024年10月申报期间,公司10月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一般计税方式100万元,简易计税方式20万元),10月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100-100)×7% 20×7%=1.4(万元)

  在2024年11月的申报期内,企业按照一般的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公司11月申报缴纳的城市建设税为:

(200-100)×7%=7(万元)

六、增值税免税征收的城建税何时申报缴纳?

对增值税免税征收的城市建设税,经营者应当在税务局批准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行政区划变更导致城建税率变更,新税率何时可用?

行政区划变更的,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市建设税率可以自变更当月起使用,纳税人应当在变更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按照新税率申报缴纳。

八、城建税和两税如何同征同管?

在纳税阶段,城市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并在同一纳税地址和同一纳税时间内缴纳相应的城市建设税。委托代征、代收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两税的,还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城建税法》规定,进口货物或者海外人或者单位向地区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项税款,不征收城建税。因此,由于海外人或单位向地区销售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上述代收代缴的增值税没有代收代缴。

  退税阶段,因经营者多缴纳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但两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二税附征的城建税。“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情况下,城建税可以免税的特殊规定。例如,财政部 中国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142)要求黄金交易所理事单位按照黄金交易所销售规范(黄金交易所出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生产实物交付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建设税。

【例5】位于某城区的甲方企业(城建税率为7%)因申请错误未享受优惠政策。2024年12月申报期,申请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共150万元。同时,当月享受100万元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公司12月应退税的城建税为:

  150×7%=10.5(万元)

  考虑到两项税收立法正在推进中,为了提前准备与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及相关政策和征收管理要求对接,公告还明确了城市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并比较了两项税收的相关规定。

九、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申报单的整合给公告的实施带来了哪些便利和支持?

2024年5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部分地区实施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申报单融合(以下简称申报单融合),在成功试点经验的前提下,向全国推广,为《城建税法》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支持。

  申报表一体化完成了两税和附加税的“一表申请,同征同管”。附加税附注自动从两个税申报表的主表获取信息,创建保留退税申请表,自动获取增值税保留退税,并按照公告标准快速计算税款,防止经营者填写错误。申报单的整合还实现了两税更正申报与附加税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了附加税与两税的同征同管。

  《城建税法》实施后,申报单的整合内容保持不变。

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公告》?

《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与《城建税法》实施时间一致,与《城建税法》实施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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