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出通知 确立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可用性等相关问题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的通知》。本通知解释了应税污染物的可用问题、税收减免问题、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和计算以及环境保护税收征管合作问题。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通知解释了应税污染物的可用问题、税收减免问题、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和计算以及环境保护税收征管合作问题。
其中,《通知》确立了应税污染物可用问题,点燃废气中的颗粒物,并根据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除可定为粉尘、石绵尘、玻璃棉尘、碳黑尘外,排放的粉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按一般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同时,关于减税可用问题,通知强调,依法设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应税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依法免征环境保护税。经营者排放应税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未排放应税空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规定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相应税收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计算,以及环境保护税收征管合作的问题。根据通知,各税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快建设和完善税务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规范税务相关信息交换的数据项目、交换次数和类型,提高税务相关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环境保护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运行。
通知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可用性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州、市辖区、计划单列的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州、市辖区、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保局: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1.应税污染物的可用问题
点燃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除可定为粉尘、石绵尘、玻璃棉尘、碳黑尘外,排放的粉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按一般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税收减免的可用问题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应税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免征环境保护税。经营者排放应税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未排放应税空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规定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三、监测和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问题
(1)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组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进行故障、设备维护、起止炉、停止运输、NOx、(HJ75-2017)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断技术规范》(HJ/T356-2007)标记数据状态,修复和更换数据缺失和故障期间的污染物排放,并根据标识和处理的自动监控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如果相关经营者当月不能提供符合中国标准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统计数据,应按照排放系数和物料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税人纳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领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的要求执行。
经营者积极安装和应用符合中国标准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系的,可以根据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提供符合中国标准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统计数据的,应当按照检测机构出具的统计数据或者污染物排放系数和物料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2)经营者委托监测机构检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计划,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统计数据。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期限、次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包括应税水污染物类型、浓度值和污水流量、应税空气污染物类型、浓度值、排放速率和粉尘量、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浓度限值。监测机构应当承担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现统计数据欺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运营商选择委托检测方法,且在规定的检测期限内当月没有监测数据,则可以延长最新统计数据来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统计数据不得跨季度延长。经营者选择检测机构出具的统计数据申请减少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请当月的统计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有关污染物监测浓度值小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检测限额的,除特殊管理规范外,视为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计量主管部门发现委托检测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局应当按照同一纳税期内的监督监测数据、污染物排放系数和物料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污染物排放量。

(3)在施工、货物装卸、堆放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空气污染物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放系数和物料计算方法计算;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省、自治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计算方法进行核准和计算。
(四)经营者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纪行为所属期间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经营者申请信息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局解决。
四、环境保护税征管合作难题
各税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快建设和完善税务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规范税务相关信息交换的数据项目、交换次数和类型,提高税务相关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环境保护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运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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