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 确立推进增值税改革的相关事项
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表明经营者开票对接、房地产一次性抵税、可用加减政策需要填写材料等问题。自今年4月1日起。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宣布2019年第14号
有关推进增值税改革的公告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进行调整、10%税率出具的增值发票必须出具销售折扣、暂停或退款的红字发票的,按原税率出具红字发票;如果发票错误,需要重新出具。先按原税率出具红字发票,再出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税率补发增值税发票。
3、增值发票税控发票软件税率栏默认表示调整后的税率。经营者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列出情形的,可以手动选择原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4、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发票税控发票软件中升级了《商品和服务税分类代码表》,经营者应根据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分类代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经营者应立即对自身业务系统进行增值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调整。
6、进项税已抵扣的房地产产生异常损失或者用途发生变化,专门用于简单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增值税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换算不可抵扣进项税,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进项税已抵扣×房产净值率

房产净值率=(房产净值÷房产原值)×100%
七、进项税不能按规定抵扣的房地产,用于允许进项税项目的,可以按照下个月改变用途的公式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可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标明或计算的进项税×房产净值率
八、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布了2019年第39号)的要求,生产和生活服务业经营者需要根据电子税务局(或前往税务大厅)提交《适用增减政策声明》(见附件)。纳税人同时从事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应当根据四项服务中收入比例最高的业务,在适用附加抵扣政策的声明中选择明确的行业类别。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生效。《房地产进项税分期扣除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6年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可以使用附加扣除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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