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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明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明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 确立个人所得税申请的相关问题(如何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的所得税)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明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明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独立纳税申请的公告》,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独立纳税申请的相关问题。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申请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申请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办理最终结算的纳税申请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处理最终结算:

  (一)从两个以上取得综合收入,综合收入年收入减去专项扣除后余额超过6万元;

(2)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收入,综合收入年收入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报退税。

需要办理最终结算的纳税人,必须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独立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就业部门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纳税人不就业或者就业部门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请纳税。

  纳税人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扣除、按照规定确立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保留备查或者提交。

  纳税人取得综合收入办理最终结算的具体措施,另行公告。

二、取得营业收入的纳税申请

个体经营者、个人独资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租赁经营者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收入,包括以下情况:

  (1)个体经营者从生产经营中取得的收入,个人独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该地区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

(二)个人按规定办学、诊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公司、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及其分包、转租所得;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明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明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四)本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预缴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A表)》。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最终结算,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B表)》;从两个以上取得经营收入的,选择向其中一个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年度汇总,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收入纳税申报表(C表)》。

三、取得应税所得,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请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以下情况下办理纳税申请: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工资、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的,必须在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独立纳税申报表(A表)。两名以上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名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出境(临时出境除外)的,必须在出境前申请纳税。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意外收入的,必须在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独立纳税申报表(A表)。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局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请

居民个人从中国海外取得收入的,必须在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就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在中国没有就业或者就业部门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或者中国经常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请纳税;户口所在地与中国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选择其中一个地方的税务机关申请纳税;在中国没有户口的,应当向中国经常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请纳税。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纳税申请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五、因迁居海外销户中国户籍的纳税申请

  纳税人因迁入海外销户中国户口的,必须在注销中国户口前向户口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并进行纳税结算。

  (1)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收入的,必须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原综合收入的最终结算,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独立纳税申报表》。上一年度未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申请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2)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营业收入的,必须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原营业收入的最终结算,并提交《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个以上取得营业收入的,还应当提交《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纳税申报单(C表)》。上一年度未办理营业收入汇算清缴的,应当在申请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3)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前取得利息、股息、股息、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意外收入的,必须在注销户籍前申请上述收入的纳税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独立纳税申报表(A表)。

(四)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必须在注销户籍前还清欠缴或者未缴税款。纳税人分期缴纳税款,未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注销户籍前还清未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申报注销户籍时,需要按照规定办理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明细表》等。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从两个以上领取工资和工资收入的纳税申请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从两个以上取得工资和工资收入的,必须在下个月15日内向其中一个就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独立纳税申报表(A表)》。

此外,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独立纳税申报方式,公告强调纳税人可以选择远程税务终端、邮件等形式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

同时,《公告》也明确了实施日期,强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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