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国家税务总局确立了一些优秀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的退税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报道,为了进一步促进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解释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经营者退还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1、自2019年6月1日起,部分符合下列要求的先进制造业经营者,可在2019年7月及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申报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欺诈性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申报退税前36个月未因逃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
2、本公告所指部分先进制造业经营者,是指非金属矿物产品、通用机械、专业设备、计算机、通信等电子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比例按经营者申报退税前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月但满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经营者本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增量留抵税×组成比例
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报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纳税凭证中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所有扣除进项税额的比例。
五、根据财政部的要求,部分先进制造业经营者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第39号海关总署公示,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实施。
六、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经营者外,经营者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七、符合39号公告和本公告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符合退税条件的,税务局应当在完成退税审批后,出具财政收入退还书,并立即提交平级财政退还。税务局按时向平级财政部门提交退税明细。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配合,确保退税工作妥善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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