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国家税务总局详细解释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征管问题
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征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说明了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含本金)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多个征管问题。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发布了该文件的理解文件,并实际解释了该公告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月(季)销售额实施规范
建立经营者合并销售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确定是否实现免税标准。同时,扣除本期房地产销售额后,一般纳税人不得超过10万元。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免税政策。举例子:
例1:2019年1月,A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4万元,帮助3万元,销售房地产2万元。总销售额为9(=4) 3 2)免税规范不超过10万元。因此,经营者销售货物、服务和房地产的销售额为9万元,可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免税政策。
例2:2019年1月,A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4万元,帮助3万元,销售房地产10万元。总销售额为17,=4 3 10万元,不动产销售后的销售额为7(=4) 3)万元,因此经营者销售7万元的商品和服务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免税政策,销售10万元的房地产应按照规定纳税。
二、差额征税政策可用问题

营改增至今,传承了一些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例如,建筑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在扣除对外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后,以所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建立可用增值税差额征税制度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明确是否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免税政策。同时,确定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写规范。例如,2019年1月,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月纳税)获得建筑业务收入20万元,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12万元,一般纳税人扣除分包销售8万元,免税规范不超过10万元,本月可享受一般纳税人免税政策。
三、一般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
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会有所不同。举例子:
状况1:2019年1月至3月,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分别为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每月纳税,1月份只有5万元可以享受免税;如果季度纳税,由于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不超过免税规范,28万元可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更喜欢按季缴税。

状况2:2019年1月至3月,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分别为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每月纳税,1月8万元可享受免税。如果每季度纳税,由于本季度销售额31万元超过免税标准,31万元不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更喜欢分月纳税。
基于上述情况,为确保普通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公示确立,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月度或季度纳税。为保证纳税人年度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规定,一旦选择,一个会计年度不得变更。
四、其他个人租赁房地产政策可用问题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23号公告和第53号公告。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房地产租金收入可以在相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免税政策。为确保经营者充分享受政策,政策在免税标准上升至10万元后实施。
五、一般纳税人转移备案难题
2018年,当普通纳税人标准统一到500万元时,允许之前按照较低标准进行评估(备案)的普通纳税人在2018年底前自愿选择转为普通纳税人。增值税免税规范提高到10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在12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享受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享受免税政策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可能会提出转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为确保经营者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如果一般纳税人的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在2019年注册为一般纳税人,注册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选择转让备案纳税人,2019年仍可选择转让备案;但2019年选择转让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让为一般纳税人。
六、适用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难题
现行增值税实行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等多项预缴税款征管对策。考虑到免税标准从3万元提高到10万元,纳税人的政策效益和效益水平显著提高。根据现行要求,应当提前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达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本期不需要提前缴纳税款。本公告发布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房地产销售政策可用问题

一般纳税人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销售房地产,涉及纳税人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增值税免税规范提高到10万元后,如果房地产销售额为20万元,则:第一种情况,如果个体经营者选择每月纳税,销售房地产销售额超过每月10万元,仍需在房地产所在地纳税;第二种情况,如果个体经营者选择按季度纳税,销售房地产销售额不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规范,则无需在房地产所在地纳税。因此,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一般纳税人中销售房地产的,应当根据纳税期、第六条等政策要求决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偶然出售房地产的,应当按照政策要求依次纳税。因此,其他个人销售房地产的宣传和建立将继续按照政策要求免征增值税。例如,如果其他个人出售2年以上的房屋符合免税条件,他们仍然可以继续享受免税;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必须按照规定纳税。
八、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票的处理事项
根据政策规定,经营者独立出具或者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相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示成立后,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本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增值税发票全部连续收回或者按照规定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9.2019年1月(季度)涉税问题的可用问题
考虑到免税文件发布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为确保一般纳税人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2019年第一个纳税期纳税明确,即2019年1月一般纳税人销售不超过10万元(第一季度不超过30万元),本期普通发票已缴纳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十、发票开具难题
为方便经营者出具应用税票,使用增值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经免税规范调整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继续使用当前的税务控制设备开具发票。如果一般纳税人已经独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使用当前的税务控制设备再次出具。除上述情况和销售规范同步调整外,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独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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