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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可享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国家税务总局:商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型为企业 享受税收政策

二月十六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商业文化机构转变为企业的税收政策相关事项。本通知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营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多项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务总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可享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州、市辖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州、市辖区、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税务总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可享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将商业文化机构转型为企业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公司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发展)〔2018〕124)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型为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政策:

(一)商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型为企业,自转让制度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组的公司可继续免征五年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组的公司可继续免征五年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款的文化单位改制为企业,自转让制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自购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组的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自购房地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地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销售、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资产与成立的文化企业分离,自登记之日起获得的党报、党刊销售收入和印刷收入增值税免税。

  (4)符合现行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文化事业单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商业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创意的事业单位。改制包括整体改制和脱离改制。其中,整体重组包括:(书籍、视频、电子)出版社、非时政报刊出版企业、新华书店、艺术团、电影制片厂、电影(销售、广播)企业、电影院、关键新闻媒体;重组包括:广告、印刷、销售、传输网络等主流媒体,以及电影、电视剧等节目制作和销售机构,从工作体系中分离为企业。

  上述所称“改制登记时”,是指商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时。营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应当在注销户事业单位法人备案或者注销户事业单位法人备案批准时明确改制(改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上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组”是指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商业文化机构重组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取消机构法人备案或审批机构(重组前未进行机构法人登记)。

  本通知在发布前已获得批准和评估 中国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营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多项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2014〕84)税收政策改制文化企业可按本通知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制度的改制文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按照有关部门的审批进行改制。

(二)改制文化企业已登记企业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在整体重组前登记的,重组后核销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在整体重组前未登记的,重组后核销。

  (四)与在职员工全部签订合同,按企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

(5)重组文化企业引进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营资本变更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重组文化单位。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并发布中央重组文化企业的认定名单;地方各级宣传部门根据备案管理权限,与同级财政税务机关明确发布名单,并按流程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评估公布的改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主营业务未变更的,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变更函;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按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评估。

  三、经认定的改制文化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税收优惠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应首先重组计划审批函、公司营业执照、平级机构管理机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法人证书、与员工签订合同、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企业方法,相关部门引进非公有资本和海外资产、变更经营资本审批文件备查,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完善后续管理。

  四、未经评估的改制文化企业或者改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已享受优惠待遇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减少的税款。

  五、改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减少的税款,在通知发出前已缴纳入库的,可以抵扣后纳税期的应缴税款或者办理退库。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公司享有本通知第一条(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到五年到期。

  《财政部 中国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营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多项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2014〕8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

  201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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