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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确定了会计工作的什么范围(持续经营为会计工作规定了什么范围)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长期经营确认了会计工作的哪些类别(长期经营确定了财务工作的哪些类别)

第二期

一、金融工具准则执行问答

1.问:对于按照金融工具列报规则第三章分类为股权工具的独特金融工具,发行人应如何在公司部分财务报表和集团合作财务报表中进行分类?投资者能否将上述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变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资产?

答: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根据金融工具列报规则 第二十条并参照有关申请指南,对于可回售工具,如一些开放式基金可以随时赎回的基金认购,以及发行人只有在结算时才有责任按比例将其净资产交付给另一方的金融工具,如封闭式基金、金融产品份额、信托计划等有限寿命工具的固定结构化主体份额,如果满足金融工具报告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需要,发行人在某些财务报表中作为股权工具报告,在公司集团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分为金融负债。

上述金融工具不符合发行人利益工具的定义,也不属于股权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具体计入公允价值和其变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

2.问:2017年修订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条、23、24和37号。企业的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为保险公司,符合暂停新金融工具相关规定的条件。公司在采用权益法和会计处理时,是否应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如果保险公司暂停执行新金融工具的相关规则,其合资(或合资)企业实施了新金融工具的相关会计准则,保险公司是否应统一合资(或合资)公司的会计制度,采用权益法并对合资(或合资)公司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关于保险公司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相关衔接方法的通知》(会计)〔2017〕20)公司按照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选择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统一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的会计制度。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不得调整统一的会计政策:(1)公司实施新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但其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暂停新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2)公司暂停新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但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实施新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企业可以独立调整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统一会计政策。

因此,企业在选择股权法对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可以选择统一的会计制度,即新金融工具规定的会计制度;也可以选择不统一的会计制度。在保险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会计〔2024〕20号)后的财务报告期内不再适用。

3.问:如果企业持有的资产目标是收取合同现金流,企业是否完全不能或只能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如10%)出售资产,否则不能认为管理资产的商业模式应以扣除合同现金流为目标?

答:参照金融工具确定计量规则的相关应用指南。虽然公司拥有的资产应以扣除合同现金流为目标,但企业不必将所有此类资产持有到期。因此,即使企业出售资产或预计未来出售资产,这些资产的商业模式仍可能是收取合同现金流。在评估资产是否为经营模式时,公司应考虑以往出售资产的原因、持续时间、次数和价值,以及对未来销售的期望。

但之前出售资产的事实只是为用户提供了相关依据,而不是决定运营模式。如果企业能够解释销售的原因,并确认销售并不反映业务模式的变化,那么销售频率或销售价值在特定时间内的改善并不一定与扣除合同现金流的业务模式相矛盾。

即使公司出售金融资产的信贷风险,以减少信贷损失,资产的商业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标的商业模式。如果企业在资产期满前出售资产,即使与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无关,资产的商业模式也可能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标,即使销售只是偶然产生(即使价值很重要),或者单独和归纳的价值特别小(即使经常发生)。

此外,如果销售出现在资产到期附近,销售收入接近剩余合同现金流,资产的商业模式仍可能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标。

因此,管理资产的商业模式不能仅仅因为销售状况或销售超过一定比例而被视为扣除合同现金流的目标。

4.问:在金融工具确定计量规则实施之日,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何处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

答:根据金融工具确定计量规则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本规则实施日前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企业需要追溯调整。然而,如果公司在规则实施日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筛选和测量金融工具(包括减值),并且早期财务报表数据与本规则的规定不一致,则无需调整。

因此,在金融工具确定计量规则的实施日期内,可以出售的金融资产被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应当转入实施日期所属年度报告阶段的初始保留收益。

5.问:银行取回已核销贷款,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银行取回以摊销成本计量的贷款,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贷款”、“贷款损失准备”;借记“存入中央银行账户”、“贷款”、“贷款损失准备”、“信用减值损失”;或简化解决方案,即借记“存入中央银行账户”、“信用减值损失”。

6.问: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银行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的利息费用,应当视为“利息费”或者“手续费和佣金收入”?

答:根据金融工具确定计量规则第十六条,参照相关应用指南,金融资产合同的现金流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现金流特征,反映了相关资产的经济特征。企业分类为以摊销成本计量的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其变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合同现金流特征应与基本贷款安排一致,即合同现金流只是本金和未偿本金额的核心利息支付,资本是资产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利息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本金额有关的信贷风险以及其他基本贷款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银行从事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对应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销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其变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卡分期还款扣除账户实际上是弥补货币时间价值、信用风险等基本贷款风险、成本和利润对价的关键,银行应确定为利息费用,计入“利息费用”学科,利润表中的“利息费用”项目,不计入“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学科或利润表中的“手续费和佣金收入”项目。

7.问:当公司对委托贷款、会计担保或集团关系企业提供的资金贷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时,是否可以根据所有期限内预期的信用损失金额选择简化的处理方法?

答:根据金融工具确定计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企业需要在负债表日只确定原核实后所有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总变化作为损害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2017〕22)标准交易产生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不包括重大融资成分(包括合同中不超过一年的融资成分),企业需要始终按照所有期限内预期的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持续经营确定了会计工作的什么范围(持续经营为会计工作规定了什么范围)

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会计)〔2018〕35)标准化销售形成的租赁应收款,企业可以根据相当于所有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金额,做出会计政策选择,计量其损失准备。除上述资产外,企业还需要评估其信用风险是否在原始验证后显著增加,并根据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计量其损失准备,确定预期的信用损失和变化。

因此,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载体,向其他企业提供委托贷款、会计担保或集团关系企业提供资金贷款减值会计处理,产生信用减值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不同阶段的预期信用损失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得根据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简化处理。

8.问:如何对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进行会计处理,假设结构性存款符合《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由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19〕204)定义,即存入金融衍生品的储蓄,积极与利率、利率、指数或实体信用状况的变化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相应的利润。

答:根据金融工具确定计量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的合同文本要求,在一定日期内产生的现金流只是以未偿本金额度为核心的本金和利息支付,企业管理资产的商业模式应以扣除合同现金流为目的,企业需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销成本计量的资产;如果企业管理资产的商业模式既以扣除合同现金流为目标,又以出售资产为目标,则企业需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其变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上述情形外,企业还需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持有《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204)定义的结构性存款一般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学科,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出“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

二、租赁标准执行问答

1.问:租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包括购买决定权的租赁是否为短期租赁?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三十条,短期租赁是指租赁期限逐渐为日,租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包括购买决定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因此,即使租赁期限不超过12月,包括购买决定权在内的租赁也不属于短期租赁。

2.问:如何处理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进费用和估计还原费用?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所有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以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承租人还将租赁资产恢复到租赁条款的承诺中,以拆除和清除租赁资产,恢复租赁资产的场所,预计产生成本,属于生产库存,可以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库存,否则将记录在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中;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者有事项进行检查和计量。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会计分录和主要会计处理,长期待摊费用学科计算公司已发生,但今日及以后各期应承担的平摊期限在一年以上。

因此,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进费用不属于使用权资产,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学科。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解决租赁资产改善造成的预估还原费用。

3.问: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列出承租人还款租赁负债本金加利息、预付租金及其租赁保证金支付的现金?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五十三条,企业需要将还款租赁负债本息支付的现金记入融资活动现金流出,收取短期租赁支付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支付及其不包括在生产经营现金流出中的可变租赁支付。

企业支付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记入融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并按照租赁标准简化收取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有关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记入生产经营现金流出。

三、债务重组执行问答

1.问:债权人和借款人以偿还资产债务的形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最初决定转让非金融资产时,应当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其他可以直接归属于转让资产的成本作为转让财产的初始计量成本。应该如何看待放弃债务公允价值与转让财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关系?

答:如果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务重组应在合法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实现,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往往与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同,一般不超过放弃债权的账面余额。

财政部会计司于2024年3月2日宣布2024年第一期实施企业会计准则20个问答,涵盖金融工具(11个)、租赁(4),股份支付(1)、债务重组(3)和外币转换(1)。

第一期

一、金融工具准则执行问答

1.问: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公司在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法时应密切关注哪些问题?

答:(1)在不投资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勤奋的前提下,公司使用的预期信用损失法应反映以往事项、当前情况及其未来经济状况的合理预测和基础数据。在评估未来经济状况时,不仅要考虑疫情的影响,还要考虑政府采取的各种综合政策。

(2)公司应加强对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应用模型的管理,按时对模型进行重新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考虑到疫情造成的不确定性,应及时调整模型、假设和参数。在确认反映疫情影响下经济形势变化的各种宏观经济场景和权重时,应适当应用可能性和判断。包括适当调整经济衰退场景的权重,考虑政府整合政策对借款人违约概率和相关资产违约损失率的影响。如果不能或难以及时调整模型,假设和参数反映疫情的潜在影响,企业将通过高管“累积”进行积极或消极的调整。企业需要标准高管“累积”的应用和审批。

(3)由于贷款人或客户所在地区和行业的不同影响,贷款、应收账款和其他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可能会发生变化。企业需要考虑这些变化对相关资产组的危害,以评估信贷风险。如有必要,应根据国家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重新划分等级。

(4)如果金融机构因疫情暂时延长还款方便,则应根据延长还款的实际条款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分析金融资产的信贷风险自原确定以来是否明显增加。例如,银行对所有贷款人延长还款方便,应进一步分析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应充分关注并立即识别贷款人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不仅因为延长还款方便,所有贷款定性为信用风险自原确定以来显著增加。另一个例子是,如果银行仅限于满足特殊条件对象,则应评估该特殊条件是否表明贷款信用风险自原确定以来显著增加。

(5)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明确预期信用损失中使用的可能技术、重要假设和参数,重点发布经济场景中使用的重要宏观经济参数的具体价值、高管“累积”调整的影响、政府提供的综合政策考虑等。

2.问:企业应根据管理资产的业务模式筛选相关资产。在评估和明确管理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考虑分支机构或集团?

答:根据金融工具确定计量规则第十六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企业管理资产的商业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资产以产生现金流。企业需要以企业关键管理者确定监管资产的具体业务目标为载体,在资产组合层面确认其管理资产的业务模式;同一家公司可以选择多种运营模式来管理其资产。

集团及其子公司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资产的业务模式。对同一资产构成,集团和子公司以及管理该组成的商业模式的分析通常是一致的。

3.问:如果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中确定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应该分类为哪种资产?

答:根据金融工具确定计量规则第十九条,如果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中确定或对价构成金融资产,资产应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不得以公允价值计量或对价,其变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

4.问:企业从事的融资担保、信用证、信用保险等“财务担保合同”业务,应当适用保单的会计准则或者金融工具来确定计量规则?

答:根据《企业会计规则表述第4号》(会计)〔2010〕15号),融资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规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会计〔2006〕3号)、《企业会计规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会计)〔2006〕3号)、《保险合同有关会计处理条例》(会计〔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金融工具确定计量规则第六条,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人明确表示该合同视为保单,并按照保单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考虑可用金融工具确定计量规则或保单相关会计准则。这种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一旦做出,就不能撤销。否则,可用金融工具确定相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计量规则。

5.问:在金融工具确定计量规则实施之日,按照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将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股权工具投资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如何解决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的差额?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股权工具投资的累计金额是否转移到保留收益?股权工具投资原记录损益的总减值损失是否从保留收益转移到其他综合收益?

答:根据金融工具确定计量规则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八条,在规则实施日,公司应按照规则筛选计量金融工具(含减值)、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与规则实施日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记录在规则实施日年度报告阶段的初始保留收入或其他综合收入。在规则实施之日,企业需要以现有事实和情况为载体,根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考虑将非交易股权工具投资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其变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进行追溯调整。

因此,原分类为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根据新金融工具确定计量规则为公允价值和其变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企业需要在新金融工具确定计量规则实施日公允价值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当股权工具终止确认时,不得转移到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确定计量规则实施之日,股权工具投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不予解决,股权工具终止确认后转入保留收益。

股权工具投资原计入损益的总减值损失原则上应转移到其他综合收益。实际上,出于简化考虑,允许错误总减值损失处理。

6.问:企业支付的永久债务利息账户处理是否与税务处理一致?

答:根据金融工具报告规则第七条,销售永久债务企业需要根据永久债务合同文本和经济实质不仅以法律形式,整合金融负债和利益工具的定义,初始确认永久债务分类为金融负债或股权工具,永久债务利息作为利息费用或股息分配。

根据《关于永久债券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19年第64号),股息和收益公司所得税政策可以适用于企业发行的永久债券。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所得税政策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使用。

其中,符合要求的标准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5(含):(1)被投资企业对投资负有偿还责任;(2)约定的利率和利息支付频率;(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4)投资者无权使用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5)投资者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者符合特殊条件后赎回;(7)被投资企业将投资记入债务;(8)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相同的经营风险;(9)投资的偿还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因此,将永久债务作为金融负债或股权工具的会计解决方案并不一定与可用税中的利息或股息分配相对应,反之亦然。如果企业采用的财务核算方式与税务处理方式不一致,则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调整。

7.问:企业需要如何判断某项投资的会计处理可以使用《企业会计规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会计〔2014〕14号)或可使用《企业会计规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会计〔2017〕7号)?

答:首先,企业需要区分投资者是否操纵、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产生深远影响,使投资能够使用长期股权投资规则。

其次,如果投资不适合长期股权投资规则,企业需要根据金融工具确定计量规则,判断投资是否为股权工具投资,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及其类似主体持有的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定的计量规则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投资主体可以用金融工具确定计量规则,不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

8.问: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准备金融资产损害计提,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日之间,资产期满并全额收回。对于过去计提的损害准备,公司是否应将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告作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调整?

答:根据《企业会计规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宜(会计)〔2006〕3)并参照相关解释,未来资产负债表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是否存在事项说明。如果这种情况已经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则属于调整事项;相反,它属于非调整事项。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终止资产确认,属于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即非调整事项。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所有合理和基本的数据,根据相关事项、当前情况及其未来经济状况,选择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信用减值准备,不仅因为资产负债表未来交易不科学,而且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告。

9.问:如果企业区分以“付款利率”为载体,明确利息资产符合本金加利息合同现金流特征,企业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改革提高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当资产利息基本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时,能否认为资产仍符合本金加利息合同现金流的特点?

答:除非有其他因素导致不符合本息合同现金流特征,否则从“付款利率”调整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身不会导致相关资产不符合本息合同现金流特征。例如,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0基点贷款符合本金加利息合同现金流特征;另一个例子是,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波动20%”的贷款不符合本金加利息合同现金流特征。

10.问:封闭式基金、金融产品、信托计划等固定或可建立的结构化主体是否符合可持续经营假设?

答:根据《企业会计规则-基本原则》和相关解释,长期经营是指在不难想象的未来,公司可能会继续按照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经营,不会停业或大规模减少业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在长期经营下,应以公司持续正常经营活动为原则。

建立这一基本假设,意味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用途申请财产,按照既定合同标准偿还债务,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对、计量和报告,而不是按照企业破产清算的相关会计处理要求进行解决。因此,对于封闭基金、金融产品、信托计划等具有固定或可建立寿命的结构化主体,有限寿命本身并不危及可持续经营假设的建立。

11.问:企业实行《企业会计规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会计)〔2017〕7号)、《企业会计规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让(会计)〔2017〕8号)、《企业会计规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会计)〔2017〕9号)和《企业会计规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会计)〔2017〕14)企业子公司为保险公司,符合暂停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执行的条件。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

答:根据《企业会计规则》第33号-合作财务报表(会计)〔2014〕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使用的会计制度,使子公司使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使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制度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

因此,企业在编制合作财务报表时,应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使子公司能够选择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制度。

二、实施租赁准则问答

1.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承租人欠房租,出租人应该如何处理会计?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四十条,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规则第二十二号-金融工具确认计量》(会计〔2017〕7号)和《企业会计规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让》(会计)〔2017〕8)规定终止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确认和减值应当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但租赁协议没有变更,出租人应继续按照原租赁协议的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出租人可以选择会计政策,根据相当于所有期限内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的租赁应收账款计量损害准备,也可以将其信用减值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并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来处理不同阶段的预期信用损失。

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租金减免达成新协议,并符合《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免会计处理条例》(会计〔2024〕10)对于简化解决方案的条件,出租人(同时在国内外上市的企业和使用国际财务报告标准或企业会计规则编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外)可以考虑简化会计处理。

2.问:租赁协议变更导致租赁期限缩短至一年以内,承租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允许根据短期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和追溯调整?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有关申请指南,如果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减少或租赁期限减少,承租人应相应减少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停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短期租赁是指租期逐渐日,租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因此,如果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限缩短至一年以内,承租人应减少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停止租赁的部分相关收益或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损益”学科。公司不得根据短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或追溯调整。

3.问:一份租赁协议承诺,承租人的租赁设备用于制造商品a,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支付金额按设备最初运营收入的80%计算,并在每年年底支付给出租人。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承租人应如何根据租赁协议对租赁负债进行初步计量和后续计量?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并参照有关申请指南,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逐渐日未收取的租赁支付金额的现值进行初步计量。可变租赁支付金额是指数或比例的组成部分。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支付金额,即指数或比例的可变租赁支付金额,必须在具体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企业会计规则》第一号——库存》等其他规定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按其规定计入。

根据上述租赁协议的承诺,租赁支付金额按设备年运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属于可变租赁支付金额,但可变租赁支付金额在于机器未来的性能,而不是指数或比例,因此不包括在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中。租赁协议的租赁负债初始计量总额为0,无其他租赁支付金额。后续计量时,承租人应按设备运行收入80%计算的可变租赁支付金额计入a生产成本。

4.问:租赁协议承诺原租赁期限为1年。如果一方取消租金,将支付重要罚款。一年期满后,经协商同意,租赁期限可延长2年。如果一方不愿意续签,对买卖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罚款和估计并不重要。企业应如何根据上述合同确定租赁期限?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十五条,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有权申请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限。同时,还应包括及时调整承租人履行续租决定权的期限和不履行停止租赁决定权的期限。

根据上述租赁协议的承诺,租赁期限在第一年逐渐有强制权利和义务,在不可撤销期内。鉴于自2年增长期以来,由于承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单方面选择不续签,不支付所有罚款,估计对买卖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重要,因此租金不再可以强制执行,即未来2年的增长期必须在不可撤销期内。因此,租赁协议应在最初确定时将租赁期限定为一年。

三、股票支付规则执行问答

1.问:国内企业的海外母公司在集团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和可用股份支付规则。国内公司没有清算责任。国内公司应如何处理员工拥有的股权激励计划?

答:根据《企业会计规则解释》第4号(会计)〔2010〕15)对于集团公司(由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组成)内发生的股权支付交易,接受服务企业无清算义务的,应当将股权支付交易作为利益结算股份的支付解决方案。

因此,中国企业需要将员工拥有的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利益结算股份的支付解决方案。

四、债务重组标准执行问答

1.问:债务重组合同签订时,借款人如何确定债务重组损益?

答:债务终止确认应遵循《企业会计规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会计)〔2017〕7)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负债的规定。债务人终止确认当前债务义务消除时的债务。

由于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务重组涉及债权债务的认定,以及偿还方式和期限的讨论,一般需要很长时间,如破产重组中的债务重组。因此,借款人只能在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同时终止相关负债的确认,并确定债务重组的相关损益。在债务重组合同签订期间,如果债务义务尚未终止,借款人不能确定债务重组的相关损益。

2.问:债务重组的形式主要包括借款人以资产偿还债务、将债务转化为股权工具、改变其他规定以及上述方法的匹配。企业如何区分债务重组是否是将债务变成股权工具(“债转股”)的方法?

持续经营确定了会计工作的什么范围(持续经营为会计工作规定了什么范围)

答:在借款人将债务变成股权工具的方式中,股权工具是指根据《企业会计规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会计〔2017〕14号)分类为“股权工具”的金融工具,表现为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在实践中,一些债务重组名义上选择了“债转股”的形式,但同时也有额外的相关条款,如承诺借款人在未来某一时期以某一金额回购股权,或债务人持有的股份有强制分红权。对于借款人来说,这种“股份”不是按照金融工具列报规则分类为股权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是借款人将债务转化为股权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

债权人和借款人还将同意用复合金融工具更换原债务,同时包括金融负债成分和股权工具成分。这种交易不属于借款人将债务转化为股权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

3.问:借款人以存货偿还债务的形式进行的债务重组是否应作为存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第十条,以资产偿还债务的形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借款人应当将偿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规则》第14号-收入(会计)〔2017〕22)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用户投资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注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

一般来说,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日常活动,因此债务重组不适合收入标准,不能作为库存销售解决方案。偿还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学科。

五、外币转换规则执行问答

1.问:外汇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是货币性项目还是非货币性项目,上述项目在负债表日会造成汇兑损益吗?

答:根据外币转换规则第十一条,货币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流动资产和固定或明确的资产或偿还债务;非货币项目是指货币项目以外的项目。在负债表日,以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外币项目仍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换算,不改变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汇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不符合货币项目的概念,属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外币项目。公司应当在负债表日使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不得产生汇率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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