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税务行政处罚的类型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局违反税收法规、法规、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纳税人、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被告)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金额小于2000元的,由税务机关确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确定。
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单程序和一般程序。
1、税务局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应当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一般程序可用于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惩罚。在一般程序通知阶段,符合法定听证要求的被告应当告知被告有权要求听证(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
税务局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处罚:
1、现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2、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现场处罚,不能在现场收缴后实施;
3、在偏远、海上、交通不便的地区,被告很难向指定银行支付罚款,并由当事人申请现场支付。
检查人员当场收取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示省、自治州、市行政机关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被告有权拒绝支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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