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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

发布日期:2025-02-12 浏览次数:0

国家税务总局确立了中国客运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报道,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扣除等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解释了中国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扣除、部分优秀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可用性、货物运输行业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具体如下:

1.中国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宣传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指的“中国客运服务”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国内客运服务。

  (2)经营者购买中国客运服务,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进项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方“名称”、“税务识别号”等信息应与具体扣税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扣税。

  (3)经营者允许扣除的中国客运服务进项税,是指经营者在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除凭证或根据其计算的增值税。以增值税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关于加计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示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增减政策可以使用所谓的“销售额”,包括税务申报销售额、检查补充销售额、税务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税务申报销售包括一般税务计算方法销售、简单税务计算方法销售、免税销售、税务局发票销售、免费、抵扣、退款方法出口销售,即项目销售。

检查补充销售额和税收评估调整销售额,记录在补充或评估调整当前销售额中,明确可用的附加抵扣政策;增值税差额征收制度适用的,差额后的销售额明确可用的附加抵扣政策。

  (2)2019年3月31日前开业,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销售额为零纳税人,本月初始销售额持续3个月。

2019年4月1日以后开业,自开业之日起3个月销售额为零纳税人,本月初始销售额3个月销售额明确可用加减政策。

  (3)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局批准,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总销售额,明确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附加抵扣政策。

三、相关优秀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优秀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9年第84号)要求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退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办理退税。修订后重新公布《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9年第20号配件)(配件1)。

4、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可用于相关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一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本期具体经营期不足一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8年第31号变更)第6条第(3)项同时废除。

五、货物运输行业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8年第31号变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务总信〔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表货物运输行业一般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应符合以下标准:

公路货物运输服务(4.5吨以下一般货车从事一般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许可证》;提供内河货运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经营运输许可证》。

六、运载工具舱位承包及舱位交换业务可用税目

(1)在运输工具舱承包业务中,发包人按照“运输服务”向承包人扣除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六、运载工具舱位承包及舱位交换业务可用税目

(1)在运输工具舱承包业务中,发包人按照“运输服务”向承包人扣除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承包人按照“运输服务”向承包人扣除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承包业务是指承包人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扣除运费,承担承运人责任,委托发包人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的形式完成相关物流运输业务活动。  (2)在运输工具舱交换业务中,交换运输工具舱的双方按照“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分别更换运输工具舱确定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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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舱交换业务是指经营者签订运输协议,在托运人身份承包的运输业务中,利用对方运输工具的舱完成相关物流运输业务活动。

七、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经营者提供施工服务,按照规定允许扣除的全部价格和额外费用,是指支付给分包商的全部价格和额外费用。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的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或者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度。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下列证明文件,而是自行保存备查:(一)为旧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保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方提供的建筑服务和清包工提供的建筑服务,保留建筑工程合同。

九、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可以简单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以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建设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注明的填海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属于老房地产项目,可考虑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确定限售股的购买价格

(1)经营者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限制性股票,以上述股权滋生的上市首日至解禁日,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格,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重要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多个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8年第31号变更)第五条第(三)项所称“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批准确定上市公司重要资产重组申请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十一、保险业务进项税抵扣

(1)保险业务纳税人以实物赔偿方式承担机动车保险责任的,从车辆维修服务提供商购买的车辆维修服务的进项税可以按照规定从车辆保险公司的销项税中扣除。  (2)保险业务纳税人以现金赔偿方式承担机动车保险责任的,应当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车辆维修服务提供商的赔偿费,不属于车辆保险公司购买的车辆维修服务,其进项税不得从车辆保险公司的销项税中扣除。

  (3)与上述规定相比,运营商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实施。

十二、有关餐饮经营税目的可用

经营者现场生产食品,直接销售给顾客,按照“餐饮经营”缴纳增值税。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税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经营者必须通过增值发票管理系统出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原适用税率税票保证书》(附件2),办理临时发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为24小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税票。  (二)经营者办理临时发票权限时,应当保存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到账款确认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

税务总局明确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

  (三)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实施,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货物运输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8年第31号变更发布)第二条第(2)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务总函〔2017〕579)第一条第(2)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7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8年第31号变更)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除。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 2.开具原适用税率税票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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