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14 浏览次数:0
库存产品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产品含税(库存产品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
no.1
参照会计处理
(一)盘亏时:
借款:资产损益待处理
贷款:原材料、库存产品等
(二)许可处理后:
借款:期间费用(收到计量错误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
营业外支出(洪水灾害等)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费)
贷款:资产损益待处理
(三)存货造成异常损失的,应当转出进项税。
no.2
转出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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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进项税转出现象:
1. 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
2. 接收计量错漏。
(二)转出进项税的现象:

1. 异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当造成盗窃、丢失、发霉、变质的损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no.3
所得税抵扣
(一)公司各类库存产生的稳定消耗,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扣除。
(二)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请扣除。公司无法准确识别是否为明细申请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通过专项申报的方式申请扣除。
(3)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不合规或业务创新但政策不具体、不配套等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应承担金额,可作为资产损失,并允许税前申请扣除,但应出示损害原因证明文件或业务监督机构确定证明、损害关键表明。
(4)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扣除资产损失,只需填写年度所得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税前调整明细表》,不再申报资产损失相关信息。相关资料由公司保留备查。
(5)企业需要详细存储资产损失的相关信息,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扣管理条例>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所得税资产损失材料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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