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02-14 浏览次数:0
生活服务业迎利!国家税务总局确立增值税加减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报道,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示。《公告》说明了生活服务业经营者增值税加减的相关政策。其具体内容如下:
1.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服务业经营者按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扣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服务业经营者,是指给予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的纳税人。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财税),生活服务的实际范围〔2016〕36号发布)实施。
纳税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开业的,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从2019年10月1日起扣除15%的政策。
2019年10月1日以后开设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可扣除15%的政策。
经营者明确可用加计抵扣15%的政策后,根据上一年的销售额计算,原内不再调整,后一年是否适用。
三、生活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记提本期加计抵扣额。按照现行要求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得增加扣除额;按照规定转出15%增加扣除额的进项税额的,应当在转出本期相应减少增加扣除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增加抵扣金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15%

本期可抵扣的加扣额=上期最终加扣额余额 本期增加抵扣金额-本期减少抵扣金额
4、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经营者可以使用额外抵扣制度的其他相关事项 税务总局 2019年第39号公示海关总署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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